租賃契約書作為收款收據,應貼足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原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證明單或於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按現行規定,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為現行印花稅法所規定。
該局另說明,應貼印花稅票稅額巨大不便貼用者,得請稅捐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以免受罰。若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基隆市稅務局關心您。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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