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場是否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有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未收取費用,僅供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應予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下停車場房屋稅之徵免,依財政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規定:「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應予免徵房屋稅。……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是以,地下停車場並非全部免徵房屋稅。至於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依現行法令,尚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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