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應由所有權人為之
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本身為法院拍賣之土地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嗎?要何時提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按財政部66年8月13日台財稅第35435號函:「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是否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關係土地所有權人以後出售土地稅負之權益至大,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論一般買賣或經由法院拍賣,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者為限。」,依照上開函釋,就算是土地債權人,亦不能代為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稅務局並進一步解釋,法拍案件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應由所有權人申請之外,另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請納稅義務人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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