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1日 星期日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800萬元列報其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查證後發現,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償還該抵押借款,於繼承日並無債務存在,因此否准認列該800萬元未償債務之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按最高限額抵押權定義,係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故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記載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並不表示就有該金額之未償債務存在,必須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確實存在且尚未償還之事實,繼承人才可以申請將該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係向銀行借貸,繼承人應提出截至繼承日止銀行貸款餘額證明;如向私人借貸,則需檢附借貸合約及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