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之土地,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繼承人須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被處罰。
該局日前有一案例,繼承人甲君之父乙君於98年5月間死亡,嗣甲君因乙君生前購買4筆土地,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並辦理移轉登記,該訴訟案在104年8月間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被繼承人乙君所有,惟繼承人甲君誤認該遺產已逾核課期間,未依限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後,將被繼承人乙君所遺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估價,核定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若涉及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申報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熱門文章】
-
管委會登記在我家,對我有何影響嗎 ? 實際發生案例 : 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 因該大樓管委會登記地址,登記在該房屋地址, 不符合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 實務流程 : 一、一般所謂管委會登記分為 : 1. 管委會組織報備 ...
-
【問】 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之土地為甲乙兩人於89年以前以買賣方式取得,面積4340平方公尺,甲持分4/5為3472平方公尺,乙持分1/5為868平方公尺,現欲辦理共有物分割 請問: 1.若依持分辦理分割後,兩筆面積皆未滿0.25公頃,是否還可興建農舍? 2.若尚未分割前已建...
-
105年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請記得注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而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