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申請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6項契稅課稅原因之範圍者,尚無課徵契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給付物之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究與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考量,應准予比照認定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熱門文章】
-
《會員提問》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設通路,可否免徵地價稅?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一、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二、另參照建築法第11條...
-
會員提問 Q≈ 1.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若其土地在每户建築前已先行分割,但興建透天住宅時,係合併建蔽率申請為同一張建築執照,並將同一建照範圍內之部分基地,配置為該社区內之私設道路用地(提供為空地比使用). 2.建築每户之基地面積大小均有所懸殊,但所興建之一樓面積相差...
-
會員來電詢問≈ 房屋於100年向建商購買(1200萬),有取得發票,於103年出售房屋2000萬時,因未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税,近日接到補稅申報通知, 請問≈ 1.以建物契價×24%為漏報金額,對否? 2.税務員要求拿出承購時之買賣契約,對否? 3.國税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