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住校宿舍費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
日期:105-09-19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各校陸續開學,學生於本年度註冊時所繳納的宿舍費,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家長或學生應妥善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如尚有購屋借款利息者,須擇一申報扣除。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時,除特別扣除額外,可自行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房屋租金支出須選擇列舉扣除額始得減除;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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