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住宅出租供住家使用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住宅出租供住家使用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近日有多位民眾詢問,為何住宅出租給學生或上班族住宿使用,要補繳多年的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非住家用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均高於自住稅率,住宅型房屋出租供人住家使用,應自出租日之次月起,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經審查符合以下自住房屋條件,1.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出租或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就可以最優惠之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房屋雖供住家使用但不符合上述自住之條件,例如全國持有超過3戶以上之房屋,或出租供住家使用者,在高雄市係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貼心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之情形,記得要主動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房屋稅籍,以免經查獲而需補繳稅捐又受處罰。

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張先生與太太分別擁有三民區與小港區各1筆房地,張先先設籍在三民區,張太太和其子女設籍在小港區,張先生三民區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張太太來電詢問她所有小港區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等要件,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但如土地所有權人另有土地供其直系尊親屬〈包含父、母、岳父、岳母〉或已成年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則無1處之限制,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補充說明,今年地價稅業已開徵,但因公告地價調幅較大,財政部特延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至今(105)年11月30日止。若張太太於105年9月22日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成年子女已設立戶籍),並於今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者,均可在今年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課徵,並提醒您可至本處臨櫃申請或至本處網站「線上申請」或「網路申報」,幫您省荷包。

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即應按不動產現值1‰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

被繼承人所遺美國豪宅是否可以抵繳遺產稅

被繼承人所遺美國豪宅是否可以抵繳遺產稅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因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可否以其所有美國豪宅抵繳遺產稅呢?
     本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因此,美國豪宅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故無法受理以該筆財產抵繳遺產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稅款之繳納,原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因此,實物抵繳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本案被繼承人未遺留現金或銀行存款,依前揭規定應可受理實物抵繳,惟該抵繳標的應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為限,該筆豪宅因非屬境內標的物,故無法受理,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辦理抵繳。

轉讓「預售屋」有虧損時,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轉讓「預售屋」有虧損時,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本局最近接到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於104年底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105年因急需資金週轉,欲以2,5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點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依甲君來電所詢,其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嗣後如以2,5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甲君於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惟不得超過申報105年度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若甲君105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106、107及108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但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惟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本局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均不能列入計算。換言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夫妻一方死亡)時,以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計算。
     本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生前於103年11月將其名下土地贈與配偶,於被繼承人105年4月死亡時,該土地視同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自遺產總額扣除,於計算扣除額時,該筆土地已非被繼承人所有,不能列入計算,對配偶而言,因係無償取得之財產,亦無需列入計算剩餘財產。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審慎考量夫妻贈與對稅賦之影響,並於申報遺產稅時,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不課徵贈與稅,但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免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併予處罰。

逾限申報遺產稅,不因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而得免罰

逾限申報遺產稅,不因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而得免罰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無遺囑執行人,全體繼承人均為納稅義務人,負有依限據實申報遺產稅之義務,不得以稽徵機關未填發國稅申報通知書或遺產稅催報通知書,而免除申報義務,其逾期限履行申報義務者,將遭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規定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近來本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林君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申請人不服,主張被繼承人土地眾多,分散各地,已積極向有關單位申辦免稅證明文件,並未故意怠惰申報,且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云云。
     本局指出,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自有遵守之義務,縱有相關文件未能備齊之情形,非不得以補正方式辦理,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第1項亦已規定,如有正當理由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延以爭取餘裕時間,繼承人應隨時注意時效,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且遺產稅催報通知書,係稽徵機關基於便民服務,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按期申報,以免權益受損,縱未收到通知,納稅義務人亦應於法定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尚不能以未故意怠惰申報、未收到催報通知書等理由而卸免行政處罰責任。
     本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接獲戶政單位死亡除戶通報後,會主動寄發遺產稅申報通知書及催報通知書予繼承人之一,通常是向戶政單位辦理死亡除戶之繼承人,以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而非寄至被繼承人之戶籍所在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因逾期申報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現金,雖贈與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惟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仍應依同法之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現金,雖贈與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惟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仍應依同法之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常有繼承人誤以為被繼承人贈與配偶財產無須申報贈與稅,忽略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漏未將該筆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致遭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繼承人謝君等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現金計12,024,106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969,768元。
     本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除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列入申報外,並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暨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短漏報遺產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說明,有關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情形,財政部公告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得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

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得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

     本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所繳納之稅額,如有另行購買自住房地,且出售與購買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兩年以內,無論先買後售,或先售後買,均可申請適用重購抵稅或退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扣抵或退還。
     本局說明,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將可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如以本人名義出售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退抵金額之計算方式,重購價額大於出售價額(即小屋換大屋),稅額可全額退抵;如重購價額低於出售價額(即大屋換小屋),則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之。先買後售者,可於出售時之應納稅額內扣抵;先售後買者,則可於重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5年內,申請自繳納稅額內退還。
     本局提醒,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且符合自住重購優惠規定者,可檢附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此外,要注意重購之新房地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需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2016年11月27日 星期日

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適用甚麼稅率?

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適用甚麼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

  情形之稅率課徵,房屋作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作營業或私立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等使用,稅率為3%,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時稅率則為2%。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出租後仍做住家使用,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出租後供營業使用則改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也就是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需視承租人如何使用房屋,才能決定該房屋之適用稅率。

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小陳持憑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不清楚是否要貼印花稅,特向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另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民眾如持該和解筆錄,向地政事務所設定典權或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等申請物權登記,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所以小陳持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2016年11月26日 星期六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若有損失,仍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若有損失,仍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日期:105-11-22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審理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案件,發現多起因房地交易損失卻未辦理申報,而遭裁處罰鍰之案件。
該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款至第4款者外,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請務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如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依法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在此呼籲,個人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交易,雖然該筆交易為損失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非居住者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免予處罰。

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 應辦理營業登記

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 應辦理營業登記

日期:105-11-22    資料來源:財政部
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為增加其財源,如將外牆或屋頂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或充作基地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租金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管委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所收取之租金收入如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反之,如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20萬元以上,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並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A大樓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簽訂出租大樓外牆供廣告使用之租約,每月收取租金8萬元,另將大樓屋頂出租予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使用,每月收取租金6萬元,該大樓管委會每月收取租金計14萬元,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可以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由於部分大樓管委會不諳稅法規定,一時疏忽未辦理營業登記,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繳稅款,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需受罰。

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大樓管理委員會可否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之規定,向住戶委託租售之仲介人員,收取「帶看清潔費」呢?

請問大樓管理委員會可否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之規定,向住戶委託租售之仲介人員,收取「帶看清潔費」呢?

現代地政回覆:
一、「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分別為民法第765條及第818條所規定。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及第9條第1項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三、是以,區分所有權人不論是對其所有之專有部分或是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處分,除了違反“法令限制”或“契約約定”外,不能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加以禁止或限制。
四、另,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但規約並不能任意限制住戶所有權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否則可能違反民法第56條第2項「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規定。
五、因此,除非有區分所有人合法之法律授權或契約約定,否則大樓管理委員會不能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有規定,而向住戶委託租售之仲介人員,強制收取「帶看清潔費」或禁止仲介人員帶看房屋,否則即有違反刑法妨害自由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可能。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阿公財產於90年取得,104年亡故,由父於105年繼承取得,父再於105年又不幸亡故,子繼承後再出賣時,有無房地合一稅?

阿公財產於90年取得,104年亡故,由父於105年繼承取得,父再於105年又不幸亡故,子繼承後再出賣時,有無房地合一稅?

 #問題討論, #繼承遺產, #房地合一

《聯盟總部回復》


一.本案例問題,宜簡化或改成如下問題:民國90年取得不動產 ,在104年發生繼承後,繼承人中之一人又在105年發生繼承,其再轉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擬在105年間出售者,因涉及房地合一稅課徵與否,不知是以90年為取得時點或以105年為取得時點?

二.參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三.參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規定: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103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二年以內出售者).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自住房屋、土地屆滿六年)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四.參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個人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住房屋.土地屆滿六年)計算持有期間,得併計之期間,應以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五.財政部另於104年8月19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函說明一.變更相關解釋:
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1項各款(103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二年以內出售者,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六.亦即,本案例之再轉繼承人A.B.C及繼承人丁,依法均應適用新制,但依後補充之解釋令,可選用舊制。只是丁選擇新制時,期間算至90年;ABC選擇新制時,期間算至104年。是以,實務上仍以選用舊制,較為有利。

請問概括性的遺囑,例如:本人所有不動產均由@@@繼承,在地政機關登記上是否會有問題

請問概括性的遺囑,例如:本人所有不動產均由@@@繼承,在地政機關登記上是否會有問題,懇請賜教,謝謝大家!

《聯盟總部回覆》

1.遺囑,屬要式的被繼承人單獨行為。但其要式規範中,尚未包括遺產分配之細目。
2.是以,遺囑若僅載明:本人所有不動產均由某某某繼承,尚無不妥。其在沒有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時,地政機關登記均未干涉。但不表示他繼承人在爾後不可再向登記名義人主張,其除斥期間參照民法第1146條為2年或10年。
3.惟,實務上除非財產過多,否則仍以將細項(清冊)載明,再加上“其他“之概括性,較為適宜。
4.因為專業人士協辦書立遺囑同時,除應多載入“遺囑執行人“外,亦宜鼓勵被繼承人,儘量分點財產或某種規劃或附條件於其他繼承人,期能避免或避開他繼承人特留分之主張,更屬上策。

#問題討論,#繼承

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詐騙手法推陳出新,欠稅繳納請小心

詐騙手法推陳出新,欠稅繳納請小心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稅捐逾期未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滯納期仍未繳納,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接到各執行分署核發欠稅傳繳通知,得以下列方式繳納:
一、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或地方稅務局開立繳款書繳納。
二、欠稅金額2萬元以下,可持印有條碼之欠稅傳繳通知於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免收手續費。
三、至郵局購買匯票,受款人填寫欠稅傳繳通知之移送機關名稱,連同通知書影本以掛號寄交移送機關。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接到電話通知,要求以轉帳繳納移送執行欠稅,千萬別上當,勿遭詐騙集團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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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土地,為什麼要繳稅?

沒有土地,為什麼要繳稅?

  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要求稅務局據以變更稅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為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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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土地增值稅如何核課?

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土地增值稅如何核課?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土地增值稅核課規定如下:(一)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二)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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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如屬作農業使用,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如屬作農業使用,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於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該農業設施應依原核定之農業經營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至其附屬綠能設施自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倘均依法申請核准,且其使用合於相關規定,於出租能源業者使用之租賃期間,倘有涉及農地移轉需申請上開土地之稅賦減免優惠者,得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依上,核准興建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出租能源業者使用期間,如其使用均合於相關規定,仍得認屬作農業使用,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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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

(臺中訊)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則維持原住家用稅率為1.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您自行興建或新取得(繼承、買賣、贈與……)之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以適用較優惠之自住住家用稅率;另因出售房屋,致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要件者,亦應經過申請始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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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即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主動申報改課

出租房屋即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主動申報改課

 (臺中訊)為配合財政部遏止逃漏稅稽查,近來針對房屋變更為非住家使用、出租或戶籍變動等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加強查核,發現部分民眾已將房屋出租多年,卻未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導致被補稅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要具備下列要件,缺一不可:
1.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其中1人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不可以出租或供營業用。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地上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5.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局進一步說明,持有土地的人本來就該繳納地價稅,為了減輕自用住宅土地地價稅負擔,稅法訂定在合理的條件限制下,適用優惠的特別稅率。若納稅義務人將原本的自用住宅出租,則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已經消滅,依規定必須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申報而被查獲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特別再提醒納稅人,日後若終止租約恢復自用住宅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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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增建或陽台併入室內使用要課徵房屋稅

頂樓增建或陽台併入室內使用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建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因此在頂樓增建建物,或是將陽台併入室內使用,依法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每年房屋稅籍清查時常會發現,納稅義務人為有效利用房屋使用空間,在頂樓增建房屋或搭蓋具有頂蓋及門窗之建築物,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該局籲請房屋所有權人於房屋增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以免因此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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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才可免稅

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才可免稅

 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反映,原減免地價稅之無償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財政部為避免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於99年5月7日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原已核准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土地,如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因無減免法源之適用,應自101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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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農地重劃後之耕地可否辦理分割合併?

農地重劃後之耕地可否辦理分割合併?
Q:案例說明
一、甲乙於民國811月合資購買708709地號二筆(81/3/17登記完成),面積皆各2440平方公尺,該農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是農地重劃的土地。以甲(黃明聰)登記為708地號之所有人,以乙(黃明照)登記為709所有人。甲於708地號興建有7879建號農舍、乙亦於709上興建一建物(有使照、但未保存),而現狀是,甲與乙將原本的708709從原本的南北向,自行約略以中間的黑色線(如地籍圖),自行分管使用但未登記,如紅色、黃色的部分,除了合法建物外也各自在對方的土地上蓋有未保存登記的建物(如空照圖)
二、分割成東西向才符合使用的現狀。

請問:
一、有無方法將708709分割合併成依此黃色、紅色的現行使用部分,即甲取得黃色部分,乙取得紅色部分?若可行手續上應注意什麼?
二、乙有使照,應於何時補辦保存登記為妥?

A:
一、本案例屬農地重劃區之土地,且屬耕地,同時受到「農地重劃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之規範。
二、是以,擬申辦分割、合併者,即受到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有關0.25公頃之限制,其在未具備同法條第一項七大款之例外條件時,難於分割,應屬確定。
三、即使,因故規劃或發生例外情事,而得為分割耕地者,亦應注意耕地坵塊面臨農路、水路之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之原則。
四、至於,有使照之農舍,因尚與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無涉,隨時均可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五、本案例問題之建議如下:
()可考慮在法令未修改或放寬之前,仍由甲、乙二人就相關農地,書立合併或分割之協議條件,經公證並附停止條件申辦之。
()且雙方載明同意在不違反現行法令下,先行書立假分割線與使用借貸(或租賃)關係(非屬分管協議,因甲、乙尚未就耕地合併為共有狀態,即無共有分管之問題)相互使用他人之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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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日 星期四

地價稅採歸戶課徵,同一縣(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稅單只有1張

地價稅採歸戶課徵,同一縣(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稅單只有1張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按人課徵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也就是說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計算其地價總額,按其課稅級距適用之累進稅率計算其地價稅,開立1張地價稅繳款書。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如在臺中市有3棟房屋及3筆土地,因為房屋稅是以每戶門牌開立一張稅單,所以每年會收到3張房屋稅單,但地價稅單則因採總歸戶制,所以只會收到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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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區、休閒農場設置卡拉OK等設備或提供娛樂表演應課徵娛樂稅

露營區、休閒農場設置卡拉OK等設備或提供娛樂表演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採收費性質之露營區及休閒農場,如設置視唱設備、電子遊戲機、夾娃娃機及搖搖車或雇請表演人提供各種娛樂表演,都是屬於娛樂稅的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營業人應於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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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不包括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者在內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不包括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者在內

(臺中訊)王老太太近期想贈與梧棲的土地給兒子,因為土地持有期間很長,怕土地增值稅稅額很高,又聽鄰居說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不知道自己這塊地是否適用減徵規定,於是來電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40%,但該土地必須在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才可以適用減徵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重劃後辦理第1次規定地價,訂定原規定地價時已將重劃情形列入考量,而已辦理第1次規定地價或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始辦理重劃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未考量重劃情形,且政府進行重劃時間相當長,故明定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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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地籍異動即時通 財產保障更安心

地籍異動即時通 財產保障更安心

地籍異動即時通,您財產安全的守門員!為防止偽冒不動產抵押貸款或移轉的情形,內政部自即(31)日起,推出「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民眾可上網或就近至任一地政事務所免費申請後,只要名下已登記的不動產被移轉或設定抵押時,系統將自動發送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讓您能隨時掌握不動產權利異動的資訊,有效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內政部表示,「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主要是針對不動產常見的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及書狀補給等情形,於登記程序中「收件」與「異動完成」的狀態下,主動通知已申請本項服務的民眾,多一道把關機制,讓財產保障更周延。

為方便民眾申辦「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民眾除可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透過網際網路(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輕鬆在家上網申請外,也可持具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的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等文件正本,填寫申請表至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均無須繳納任何費用,彈性又簡便。

內政部強調,保障民眾財產安全一直是政府努力的課題,故以同理心為出發點,輔以便捷、多元化的地政資訊服務,盡力防止偽冒案件,及減少不動產糾紛的產生,帶給民眾更多的貼心與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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