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以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多貼也能申請退稅喔!
(新竹市訊)近來有民眾詢問以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多貼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造成印花稅有溢貼、繳情形,不論當初是持大額憑證繳款書、彙總申報或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均可自貼、繳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但書立後已交付使用之印花稅憑證,事後因故作廢或終止者,並不屬於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能因憑證所載事項無法履行而申請退稅。
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持有土地超過20年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均有長期減徵之適用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3-29 12:4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她同時出售2筆持有20年以上土地,為何2張土地增值稅單,1張載有長期減徵金額,另1筆卻沒有減徵?
該處說明,持有土地超過20年以上,且核課土地增值稅稅率超過20%,方有長期減徵之適用,查李君出售2筆持有20年以上土地,1筆是按30%稅率核課,已超過最低稅率20%,符合規定,故稅單上載有長期減徵金額,而另1筆係按20%稅率核課,未超過最低稅率20%,故無長期減徵之適用。
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得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3-29 12:42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依土地税法第39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因此,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係以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為審核基準。又土地於拍定當時地上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及申請使用執照程序,亦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而得以適用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當事人應於主管稽徵機關依法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繼承不動產所立契據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3-29 12:42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繼承人未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僅持土地登記清冊申請物權登記為公共同有者,因該清冊並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則該清冊不具上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免課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限內未繼續作農用者應追繳贈與稅
免課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限內未繼續作農用者應追繳贈與稅
部會新聞 / 2017-03-29 18: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若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他人,仍應追繳應納之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免課贈與稅之規定,係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受贈後,未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故於同款後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獲在列管期間之農地,遭法院拍賣,因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農地移轉予他人,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規定核定補徵贈與稅額1佰餘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退還之稅款被追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5年內再行移轉也包含以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因該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除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尚須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房屋頂樓增建要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民眾記得在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民眾在建物頂樓增建房屋或搭蓋設有頂蓋、圍牆及門窗之建築物,也有為了遮陽防雨而在頂樓搭建屋頂棚架後,再加裝窗戶或以鐵皮圍用者;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都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土地價款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否則涉及漏報或短報情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名下土地,出售價款由買方直接匯入被繼承人配偶銀行帳戶,因屬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經併入遺產總額,除遭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財產變動情形,務必據實申報;如申報後始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部分樓層營業,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僅部分樓層營業使用,其餘樓層為住家使用,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但事實上如果房屋未全部供營業使用,且與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可明確劃分者,仍可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1棟3層樓的透天厝,如果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2、3樓做住家使用,則可按2、3樓房屋面積佔總房屋面積比例計算分攤土地面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該土地當年期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限,以免權益受損。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回贈前仍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惟如再行出售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本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且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然若嗣後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轉贈他人(含原受贈人),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贈與人李君原於103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弟,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嗣後李君之弟於105年1月間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李君,李君旋即出售予張君,經查獲李君應收價款由張君直接匯入李君之弟銀行帳戶,核屬贈與行為,李君並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並處以1倍罰鍰。
本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農地回贈後再行出售,且有出售價金贈與他人之情事發生,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辦理退稅
最後異動時間:2017-03-23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35條相關規定者,其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准予辦理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辦理自益信託且符合前述規定者,核與同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形有別,免依該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銀錢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喔
(臺中訊) :沙鹿王小姐來電詢問,收到以支票支付的保證金及租金,是否需貼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其性質屬銀錢收據,除了營業發票或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外,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包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所書立之收據。但如果收到的是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於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如「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x」即可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收到票據出具收據時,記得在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才能符合免稅要件喔!
出售前一年內供營業或出租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上開所指不得按自用稅率課徵,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前1年期間內所持有的該土地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而言;至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自始即供自用住宅之用,而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不論該土地於取得所有權前,是否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亦不論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是否滿1年,其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之規定者,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合建分屋地主,請注意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屬不動產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
舉例,甲在楠梓區有土地供A建設公司建屋,約定甲分得3間房屋、A建設公司分得7間房屋,甲於106年2月6日取得使用執照,則甲應於106年4月7日前向稅處申報契稅。
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買預售屋要負擔交屋前的土增稅?消保官對建商開罰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日期:106-03-21
【新北巿訊】新北市政府近日針對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盛公司)在銷售新北市淡水區「宏盛新世界」預售屋建案時,違法將土地增值稅轉嫁給消費者負擔,以其違反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0萬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表示,依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2點規定,使用執照核發前的土增稅,應該由建商負擔。但宏盛公司卻在簽約時提出預先擬定的稅額轉嫁條款,約定宏盛公司只負擔簽約當年度的土增稅,至於簽約次年到建案日後取得使用執照期間的土增稅,則一概由消費者自行負擔。
消保官調查後認定,宏盛公司預先擬定的稅額轉嫁條款,已經違反內政部的規定,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同時考量本案受害人數眾多,因此依據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對宏盛公司開罰。
去(105)年12月間,消保官接獲20餘位消費者提出申訴,指稱宏盛公司在預售屋契約書末頁黏貼以手寫字跡影印的稅額轉嫁條款,把取得使用執照前的土增稅轉嫁給消費者負擔,消費者直到交屋時才發現要自行負擔近10萬元不等的稅款。 消保官再次提醒消費者,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至少有5日,消費者應該善加利用這段期間,將建商所提供的契約書,與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加比對,若有不符之處而影響自身權益時,更應及時向建商提出異議。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也可申請減免地價稅;稅務局報你知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騎樓走廊地若沒有圍用、營業使用或堆放雜物,專供行人自由通行使用者,可依下列標準減徵地價稅。
一、平房房屋者,騎樓走廊地全免。
二、兩層樓房屋者,騎樓走廊地減徵1/2。
三、三層樓房屋者,騎樓走廊地減徵1/3。
四、四層樓房屋者,騎樓走廊地減徵1/4。
五、五層樓以上房屋者,騎樓走廊地減徵1/5。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上開規定,請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減免。
土地互易不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繳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民眾常有疑問,土地互相交換為何要報繳土地增值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時,除政府出售、贈與或受贈之土地,及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外,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與他人土地互相交換,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因非屬土地增值稅免稅範圍,依法仍應報繳土地增值稅,才可辦理移轉登記。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換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日前有民眾向稅務局洽詢,與親戚各別所有同一大樓內之房屋及地下停車位,經與親戚協商討論後想互為調換地下停車位置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是否要申報繳納契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且已辦理編號登記者,日後各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果該交換車位持分權利範圍不變,而僅係申請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尚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位交換若持分權利範圍之比率有所變動時,其持分比率增加的一方,仍應就比率增加原因如買賣或贈與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22至328,將有專人會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房屋贈與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 該如何撤銷契稅申報?
(臺中訊)外埔區李先生日前將房屋贈與兒子,在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兒子不幸因意外死亡,來電洽詢如何辦理撤銷契稅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贈與在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贈與人不可單方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贈與人不得單獨撤銷贈與,因此在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其受贈人之繼承人仍可請求就該贈與房屋辦理移轉登記,但若要撤銷房屋贈與,則應由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房屋供出租使用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7 16:58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1.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2.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3.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務局每年清查轄區土地使用情況,發現有些民眾與人訂立租賃契約並申請租金補貼,這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會補徵地價稅差額,稅務局提醒民眾,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缺一不可,千萬注意別因小失大,損失了自用住宅稅率的優惠。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
日期:106-03-16 資料來源:財政部
燕巢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保單,該投保終身壽險保單是否須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本案被繼承人為要保人,非為被保險人,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惟就該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屬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計算課徵遺產稅。納稅人應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081】
公同共有土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劉小姐詢問其與兄弟姊妹4人公同共有之土地,想要全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在客體方面,所有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在主體方面,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劉小姐想要全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劉小姐的父親或母親1人設籍該地,或者兄弟姊妹4人自己或各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包含配偶之尊親屬或各自之子女)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房地無出租或作營業使用,於今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即可自今年起適用。
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房屋出租之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
房屋出租之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
由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部會新聞 / 2017-03-15 18: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可將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房屋出租供A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申報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收入至48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系爭房屋所在地區較不繁榮,又承租人係外國人,所以租金比較便宜,請再予審核。該局以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又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固採收付實現制,然上開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因此只要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有租賃收入,應依法辦理申報,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2017年3月14日 星期二
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要申報才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20:56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之房屋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依據同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新建完成、移轉取得或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將自申報核准以後適用,故民眾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請儘速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依據財政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房屋稅所稱自住房屋須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且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如住家用房屋不符該規定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另依據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凡所有權人持有宜蘭縣內之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1.5%;如持用非自住房屋3戶至7戶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如持用非自住房屋超過7戶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3.6%。 本局再次提醒民眾,為維護個人權益,如符合自住房屋規定者請務必於限期內提出申請,已申請經核准且未變更使用者,可免再提出申請。
有關房屋稅疑義洽詢電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03)9325101~6轉125~130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
羅東分局(03)9548595~6轉101~10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
房屋、土地買賣時,應如何分攤稅捐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10:55
有位吳先生電話詢問有關買賣房屋、土地時,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典賣、移轉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稅;至於地價稅則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的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誰,誰就得繳交該筆土地的地價稅,並不是按買賣雙方持有的土地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
舉例說明,甲出售房屋及土地給乙,如於106年2月27日訂約,則賣方甲會收到稅捐處分算至2月(即105年7月至106年2月房屋稅)先予開徵房屋稅之稅單,3月以後(106年3月至106年6月)的房屋稅,則由買方乙負擔;地價稅因土地登記日尚未過納稅基準日(8月31日),則本年(106)的地價稅全由買方乙負擔。
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仍不符合地價稅減免規定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10:55
(臺中訊)有民眾向本局詢問其自家門前的法定空地作為巷道使用,且無償供公眾通行,可否申請地價稅減免?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依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基於建築基地建築使用時,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建商為期建物使用空間最大,往往將這些法定空地留供防火巷或巷道使用。因此,縱使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仍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符合地價稅減免之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不因無法移轉而退還印花稅款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10:55
有位王先生電話詢問,購置房屋一間,因貸款問題而無法移轉,所書立之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所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於契約書上貼用印花稅票,如果因故無法完成產權移轉,不問是否依照合約所載事實履行與否,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其已貼用之印花稅票款不得申請退還。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契約簽訂與交付使用前要多多留意,以免契約無法履行遭受損失外,溢繳之印花稅款也不得退還。
土地遭法院拍賣可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17:10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可於收到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被拍賣土地上之房屋設立戶籍,且被拍賣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證明文件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相關證件。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申請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有應退還稅款時,由該局交由法院重新分配,非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未提出申請者,依法將不得申請。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規定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17:10
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房屋稅稅率為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為房屋現值1.5%至3.6%,該部依同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者,適用1.2%稅率。
有關上開自住房屋定為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衡平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符合社會家庭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表示,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不符上開供自住使用,應按1.5%至3.6%稅率課徵,其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訂定,不得適用1.2%自住稅率。除此之外,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租賃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呼籲房屋所有人注意,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之情形者,記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自住房屋申請,適用最低稅率1.2%,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02-23228259
2017年3月13日 星期一
農業用地已非供農業使用依規定要改課地價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3 18:34
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農業用地不是該課徵田賦,為何會接到稅務局改課地價稅的通知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的農業區、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必須作農業用途使用,始得課徵田賦(76年停徵迄今)。 土地所有權人如於農地上興建廠房、經營餐廳民宿、旅館、設立營業商號、地基鋪設水泥、堆置雜項工作物或濫倒事業廢棄物,或私自將合法農舍予以改造增建……等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情事者,已不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將視實際使用情形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改課地價稅。 為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經改課地價稅之農地,如事後恢復農地農用者,請記得向該局提出申請課徵田賦;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受任人受託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得以受任人(代理人)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囉
受任人受託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得以受任人(代理人)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囉
由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部會新聞 / 2017-03-13 18:26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為提供便捷、安全、多元化之申報管道,以網路代替馬路,遺產及贈與稅網路申報,除納稅義務人外,代理人也得以其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免出門且不受時間限制,方便又實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繼承人或贈與人)或代理人都可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報軟體,登入系統將相關資料建檔完成後,再插入自然人憑證IC卡,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完成申報後即可列印申報書等,連同應檢附證明文件,於上傳成功次日起10日內寄送或親自遞送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即完成申報手續,既省時又便利,呼籲民眾多加利用。 該分局提醒,遺產及贈與稅網路申辦並未限制代理人需為專業代理人(如地政士、記帳業者、會計師、律師等),任何擁有自然人憑證之個人皆可受任代理網路申報,又為輔導納稅義務人及代理人多加利用網際網路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申報作業,該分局特於遺產及贈與稅櫃檯設有輔導專區,提供一對一教學服務(請先來電預約,分機5913陳小姐),請多加利用。
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節稅方法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3 18:34
(臺中訊) 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仍有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節稅辦法,祇是巧妙用法在一瞬間,地方稅務局告訴你撇步。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擁有自用住宅之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祇能以一處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是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處住宅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或成年子女設籍,只要其他要件符合規定(即無出且無營業)且多處自用住宅之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七公畝,是全部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不受「一處」之限制,所以節稅端在一念間,祇是巧妙不同而已。
該局呼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納稅義務人,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以確保您的節稅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3 18:3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要繳契稅? 該局說明,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取得的房屋,是指以持有的部分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8
要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先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要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先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3 18:34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欲出售名下土地,主張要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並保留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權利,留待將來使用。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百分之十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以一次為限,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並符合相關規定(例: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才可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2017年3月11日 星期六
夫妻贈與後房地合一稅之認定
2.亦即,夫妻贈與後房地合一稅之認定,均以第一次配偶相互贈與前之配偶原取得之登記日,作為認定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適用新制或舊制之基準。
3.易言之,將“夫妻(配偶)贈與後(包括回贈)之再出售“,視為(當作)從未(曾經)發生赠與之情事,俾作為認定是否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或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之基準。
4.按“夫妻贈與"後之財產性質,已然變更原婚後財產之法定財產制為特有財產制,且改變成為“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權“,亦涉及視同遺產及有無視為“歸扣權“(特種贈與)事宜,似不宜不視為“新取得“或"新獨立之取得“。
5.前述解釋,吾等專業人士,實不宜因變更行政見解(非司法見解),而無所辨認法制,因而盲從轉念。只是,其結果因仍對當事人(人民)有利,雖不認同(違悖民法財產制之規範),亦似無理由反對而不適應之。
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反映: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時,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該清單中,以致本來要申辦的各項福利補助因資格不符而無法通過審查,進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逾期申報,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徵房屋稅。
加油站興建的地下油槽要不要繳納房屋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加油站內地下油槽,屬於建築物之一種,應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而「雜項工作物」包括地下儲藏庫工程。因此,加油站內地下油槽,是建築物之一種,且為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置,儲存加油站所出售之油品,具散裝倉庫性質,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代繳土地增值稅後,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可以退還給代繳人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是代繳土增稅經查有案者,是可以退還給代繳人的。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另依法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所以代繳人代繳土地增值稅後發生退還情事時,如果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給代繳人。
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者,將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土地所有權人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如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方式申請退稅後再行登記到配偶名下,是類情形顯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 該局再次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退稅後,應特別留意土地稅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重購土地申請退稅無次數限制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已申請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在屆滿5年列管期限後再出售,並再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可否再次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合於同條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現行土地稅法對於該條文之適用,並無次數的限制。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之土地屆滿5年,再行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得依同條規定,申請退還已其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贈與人張君於105年10月26日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移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1筆土地予受贈人林君,並已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嗣後贈與人張君於106年2月7日死亡,該筆土地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張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林君於106年2月20日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106年2月7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違規使用之農地,必須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違規使用之農地,必須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業使用之文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注意不要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民眾權益,對於裁處書屬第1次查獲違規且未逾主管機關所規定恢復農用之期限者,該局會主動發函輔導依限恢復農用,如有接到輔導函的民眾,請務必留意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農地上興建設施與建物須取得合法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並依核定用途使用,才可享有課徵田賦!
農地上興建設施與建物須取得合法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並依核定用途使用,才可享有課徵田賦!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地須作農業使用才有課徵田賦適用,但該局發現農地上興建的農舍,並非作農家住宅,而是被當作一般住家使用,住家周圍則有車庫、庭園造景與水泥地面,尤其農舍供經營工廠、餐廳、民宿等營業行為更是常見,由於以上土地使用情形皆非屬農業使用,應予改課地價稅,並補徵5年稅捐。 若被補稅的土地係自用住宅用地,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無出租或營業、處數與面積等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補稅稅單後儘速填寫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向該局或三分局申請追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節省稅負。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土地若恢復農用或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請於年底前向該局或三分局提出申請課徵田賦。
繼承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扣除
(行政院)
部會新聞 / 2017-03-09 18: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等捐贈之財產,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惟於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指出,其轄內某甲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繼承其父親之土地予某地方政府,因該筆捐贈於申報遺產稅時業已取具受贈單位同意受贈函,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在案,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將前揭捐贈重複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基於鼓勵人民從事公益,及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並未實質繼承或接受遺贈之考量,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然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既未因上開捐贈而使其自有之財產減少,自不得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扣除。甲君誤以受贈單位交付開立之捐贈收據,即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但因甲君於申報其父遺產稅時,業已將系爭捐贈之土地於遺產稅申報時列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故甲君再將其列報捐贈列舉扣除,致綜合所得淨額減少,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予以論罰。 國稅局提醒您,將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捐贈財產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除應依規定補稅外,並涉及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情事。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虛報扣除額而受罰。
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法拍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如何計課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由法院拍定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課?該局說明,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移轉現值。亦即拍定時如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萬元,拍定價格每平方公尺為5,000元,拍定當次的移轉現值即以5,000元核算土地增值稅,下次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則以5,000元核算土地增值稅,因此提醒投標人在填寫標單上房地價金時,應慎重考慮區分房屋與土地之價金。
該局強調,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如果同一年度再行移轉者,拍定價額即為前次移轉現值,並以當期公告現值為再次移轉現值核計漲價總數額,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 02-25110022 ,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17年3月7日 星期二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基地,可以免徵地價稅嗎?
(臺中訊) 大肚區的邱先生來電詢問: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基地,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可由該財團法人或寺廟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
惟未對外開放供公眾膜拜之祭祀用宗祠基地,難謂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其基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人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就可從當年起適用地價稅減免,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 02-25110022 ,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信託財產所生之稅款未繳納者,得就受託人之自 有財產強制執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委託人甲基於信託關係將其所有土地移轉於受託人乙,使乙基於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該筆土地於信託關係成立中所生之地價稅逾期未繳納者,得就乙之自有財產移送強制執行。
該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之地價稅或房屋稅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該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捐逾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之財產執行之,此財產自得包括自有財產在內。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種稅單後應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而損害自身的權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服務電話 02-2511002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與申請期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由義務人及權利人雙方於土地現值申報時提出申請,未申請者,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另經法院拍賣之農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可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不課徵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當事人應於上述規定期間內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法院拍賣之農地,當事人如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後,始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期限,可扣除主管機關核發該證明書之期間。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服務電話 02-2511002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未辦繼承的土地,繼承人負公同共有繳納稅款責任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繼承人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對於公同共有的繳款書,稅捐機關只會對公同共有人之一寄發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僅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該繳款書倘未依限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時,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原有土地、房屋、薪資或存款等均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故繼承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建議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2-2511002洽詢。
原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查獲出售前有出租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
近日高雄市稅捐處接獲民眾來電詢問,2年前移轉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為何近期收到補稅稅單?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另依同法同條第5項第5款規定(一生一屋)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之情形者,始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原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嗣後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內,經該處查獲該土地於出售前有出租情形,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補徵差額稅款,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罰。
該處提醒民眾,應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實申報,切勿僥倖,以免觸法。
2017年3月6日 星期一
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蓋3層樓房因資金不足,欲變更房屋起造人,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承受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若符合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如未於起算日起30日內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稅務局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臺中市清查假借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案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將自106年3月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為期2個月,針對土地共有物分割案件展開全面清查,以防有心人士藉由共有土地分割,意圖規避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防杜有心人士利用應稅土地與免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進行共有物分割,藉以墊高應稅土地之原地價,或創設共有關係後,假藉共有物分割互相交換土地,規避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將對本市所有共有物分割案件挑檔進行清查。查有取巧利用共有物分割墊高原地價者,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調回分割前之原地價,並通知地政機關更正,若為交換土地或土地已移轉者,將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逾期未繳,除加徵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籲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事後被查獲依法追補鉅額稅款,得不償失。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繼承無建物權狀房屋,繼承人要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房屋,當房屋所有人過世後,應如何辦理房屋稅籍名義變更等相關問題。
地方稅務局指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如納稅義務人無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即自申請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日租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租房屋之經營型態符合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短期服務業,其提供服務之房屋無論是自有或承租,均應按營業稅
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果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人:江進成聯絡電話:04-8320140轉218
夫妻贈與後因贈與人死亡,該土地經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因贈與人死亡,且該受贈土地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再移轉該土地時,則改以被繼承人(即贈與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情形,請民眾記得於土地移轉申報時,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您對土地增值稅內容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2017年3月3日 星期五
法拍取得土地,其拍定價格高低影響日後再移轉時土地增稅金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核算土地增稅稅額時,原則上係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如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則以拍定價額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則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故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拍定價額較同期公告現值低者,則該拍定人承受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會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若於同一年度再行移轉,當年度公告現值雖未調整,但計算其差額基礎的前次現值部分即拍定價額確與當期公告現值為低,故其差額稱為自然漲價,該差額部分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有一塊土地,106年之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元,嗣於106年2月由法院拍賣清償債務,由某乙以800元拍定,某乙再於106年10月出售該拍賣土地,因某乙拍賣取得該筆土地之價值基礎為800元,較該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為低,其差額200元即為漲價部分,雖土地取得出售均在同一年度,但其差額仍需按適用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受贈人於5年內將受贈之免稅農地贈與其他受贈人無免追繳贈與稅之適用
受贈人於5年內將受贈之免稅農地贈與其他受贈人無免追繳贈與稅之適用
主旨: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其他受贈人,無本部88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81914409號函之適用。
說明:二、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所明定。本案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子女3人,係屬分別獨立之贈與行為,受贈人將受贈之農地於5年內贈與其他受贈人,所有權已移轉,換言之,贈與人贈與某一受贈人之農地,已非由該受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亦非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與首揭法條應由受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規定未合,亦與旨揭函釋有別。
(財政部96/10/23台財稅字第09600269730號函)
#農地贈與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既成道路移轉如非公設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既成道路移轉如非公設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一、須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
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將由政府依法「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如尚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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