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9日 星期一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新北市政府106年5月18日
新北府城開字第1060862517號令: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wp0shNT5J-JUTY1TlVuSXRfMjg/view?usp=drivesdk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處理原則流程圖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wp0shNT5J-JMjZ5UGlLTVpMY1E/view?usp=drivesdk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取得農地後再移轉,原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可否繼續援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最近買入一筆農地後旋即賣出,因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間內,申報現值時是否可以繼續援用該份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後短期內再行移轉,若持前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然該證明書仍在6個月有效期間內,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依法須重新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農用證明書,才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房屋因需要合併打通使用,其自住房屋戶數認定之釋疑

民眾來電詢問,將毗鄰之住家房屋兩棟打通合併後,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符合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為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毗鄰之住家房屋兩棟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合併,即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房屋稅的課徵主要視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與房屋屋齡無關

(臺中訊)民眾常會詢問同樣是老房子,隔壁鄰居已經可以不用繳房屋稅,為何自己的房子還在繳房屋稅?其實房屋稅的課徵與房屋屋齡無關,主要視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房屋必須同時符合「住家使用」及「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2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也就是說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且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才能免徵房屋稅。房屋現值雖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但若有供營業使用情形者,須依實際使用情形計徵房屋稅,不得免徵房屋稅。

房屋使用超過30年,是否繳納房屋稅?

106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近日迭有民眾詢問房屋已居住超過30年了,為什麼仍需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計算基礎是房屋現值,該現值是由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調整率等項目核算而來,屋齡並非免徵房屋稅之唯一因素,也不是判斷房屋免徵的標準。
該處進一步說明,原本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高雄市住家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財政部於106年3月修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經重行計算後,高雄市106年期房屋開徵適用之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提高為10萬5千元。所以房屋現值雖然會因折舊而逐年遞減,但須當房屋現值遞減至10萬5千元以下且供住家用時,才能免徵房屋稅;若房屋現值低於免徵標準,但有部分面積供非住家使用者,該部分面積仍要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房東依法貼印花了嗎 房屋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

房屋租賃契約書依印花稅法規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所以書立該契約書時免貼用印花,惟出租人如收到承租人以現金支付之房租,並在其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者,則該契約書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處提醒,房屋出租人持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具銀錢收據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請出租人務必依法貼用印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打該處服務電話,有專人為您解答服務。

共有房屋按持分比例分單繳納房屋稅

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夫妻倆於今年初購入1棟房屋並登記為雙方共有,為何會收到2張房屋稅繳款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所以房屋與他人持分共有者(不含公同共有),將依房屋持分比率分別寄送房屋稅繳款書;如不欲分單者,須經全體共有人選定管理人並向該處申請由管理人繳納。

該處舉例說明,夫妻共有A屋一棟,各持分2分之1所有權,A屋核計應課徵房屋稅額為10,000元,若夫妻雙方選定由妻為管理人,稅單僅會向妻1人寄發,繳款書所載應納金額為10,000元;若夫妻雙方未選定管理人,夫與妻將分別收到稅單,繳款書所載應納稅額係按持分比例核算各為5,000元。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106年5月1日起開徵106年房屋稅,其繳款書已開始陸續寄發,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止,民眾收到房屋稅單後,要仔細核對稅單內容是否正確並請如期繳納,以免誤繳或逾期加徵滯納金。

2017年5月5日 星期五

「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黃小姐欲將名下土地贈與給子女,詢問稅捐處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10%課徵,依稅法規定,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方能適用:
一、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二、 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三、 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一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四、 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五、 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依據上述法令規定可知,黃小姐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予子女,並非「出售」,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建造房屋之法定空地,地價稅不能免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來電詢問,自有供巷道使用之土地,為何要繳地價稅?該處表示,該民眾之土地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但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規定無法免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經查該民眾供巷道使用之土地,確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建築法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因此,雖無償供作巷道使用,仍不能免徵地價稅。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此屬建築基地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減輕地價稅負擔。

房屋出租不可以適用自住住家房屋稅率但公益出租即可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遭稅捐處補徵房屋稅,若承租人為領有租金補貼之中低所得家庭,有無減免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該處說明,如果符合公益出租規定者,也能享有自住住家房屋稅率,而公益出租係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所以除了承租人須為領有租金補貼或中低所得家庭外,出租人亦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相關訊息請參考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益出租人專區網頁https://hs.kcg.gov.tw/HSB/web_page/
HSB030300.html),並於租約期間內主動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該處審查通過,即可適用自住住家房屋稅率。

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父母或配偶經納稅義務人授權後,才能查調納稅義務人本人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

父母或配偶經納稅義務人授權後,才能查調納稅義務人本人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

黃先生未經其配偶授權,即向稅捐處申請查調其配偶之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稅捐處輔導黃先生應先取得黃太太委任書後再來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等特定人員及機關外,應絶對保守秘密。因此,納稅義務人父母或配偶等人,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需經本人同意取得委任書,且於辦理時攜帶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委任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稅捐處方能受理,如證件不齊全,稅捐處將拒絶提供相關資料,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都可受理,民眾可以選擇離住家近的國稅局或稅捐處辦理。

他人設籍自己持有房屋,在申辦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時會受影響嗎

他人設籍自己持有房屋,在申辦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時會受影響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小姐詢問,她剛買屋至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並同時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惟接獲稅捐處通知有他人設立戶籍在內,擔憂是否會損害自己權益?
  
該處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現許君持有土地經查有三親等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在內,故須當事人提出其他足資認定無出租之確切證明(例: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或已至戶政機關辦理他人強制遷出證明資料等),並經審核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其他相關規定,方可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可能遭扣押薪資

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可能遭扣押薪資

(臺中訊)民眾劉先生欠繳應納稅捐,卻扣押其薪資,特地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稅未完納,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以儘速徵起稅款,將會以義務人之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等債權為優先執行標的。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收到各稅繳款書,應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至便利超商或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臨櫃繳納,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轉帳等方式繳稅,以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捐,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而遭扣押薪資或存款。

空置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空置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房屋為空置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如:住宅、店鋪等)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則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住宅區、工業區等),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法院拍賣之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義務人(債務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由於農業用地移轉,涉及買賣雙方的權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予以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一方申請不課稅之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該處進一步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合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法規類號: 北市13-11-3024
名  稱: 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10634838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點,並自106年4月27日起生效(原名稱: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一、本原則係以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二日暨十二月二十日實施之「保變住」地區尚未擬定細部計畫之合法建築物為適用範圍。為因應居住人口增加及兼顧民意並考量現實狀況,特訂定本暫行作業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原有合法建築物」,係比照「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規定第三點辦理認定,惟該建築物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前已增編之門牌在案者,得比照辦理。
三、本地區除比照「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之規定外,如有下列情形者,得做臨時之整建及增建: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基地面積在三三0平方公尺以下,而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百分之三十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築物得依原有建築面積增建一層樓,並以二層樓為限,第二層限為鋼架材料之斜屋頂形式建築,增建後高度以七公尺為限,不得建築地下室;增建部分應供住家使用。
2.原有建築面積如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者,增建部分以一六五平方公尺為限。
3.如係拆除新建者,一樓部分得以加強磚造方式辦理。
4.申請案奉核後免辦理套圖管制,但應加強巡查,不得再有違建,否則無條件接受拆除或應自行拆除。
(二)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基地非屬第一款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原有合法建築物得申請拆除後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用途限為原「住宅」或「農舍」。
2.申請之建築面積(包括原有未拆除部分)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之二層樓。
3.屋頂形式及材料不予限制,但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構造相關規定。
4.申請案奉核後並應辦理套圖管制,並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報開工,完工後申報竣工,並於勘驗核可後發給使用許可,以憑接水接電,第一款第三目亦應比照辦理。
四、申請人應切結同意加入經本府核准之「重劃籌備會」並配合該重劃之推動,其興建之建築物如與將來公布之細部計畫牴觸或因辦理市地重劃必須拆除時,應自行拆除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五、第三點第一款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備查:
(一)有關圖說(含位置圖、原有建築物各樓層平面、增建層平面、各向立面、面積計算及相關尺寸等圖說)。
(二)原有建築物各向照片。
(三)建築師安全鑑定證明書。
(四)土地產權無糾紛具結書。
(五)申請整建、增建部分應填具前點之切結書。
六、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三點第二款申請人,除應照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提出申請。
七、本暫行原則於該地區細部計畫公告實施時同時停止適用。

被繼承人死亡後,法院才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土地,要補申報遺產稅嗎?

被繼承人死亡後,法院才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土地,要補申報遺產稅嗎?
部會新聞 / 2017-04-17 18:39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他有一位長輩在97年死亡,當時已申報完遺產稅並繳清稅款,惟近日法院才判決確定有一筆頗具價值的土地為該長輩所有,可是那位長輩已過世那麼多年了,那筆土地還要補申報遺產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之財產者,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所以前揭案例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仍要在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該筆土地喔!

出售房地產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無重複課稅問題

出售房地產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無重複課稅問題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4-17 18:22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出售房地已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就不用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質疑如果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是否有重複課稅問題?
本局說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係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作為課稅稅基,其中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並無重複課稅問題,故現行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實施後,出售房地之所有權人,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應先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再依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相關規定(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房地,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且持有2年以內者及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出售者)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房、地所在地(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國稅局完成申報。

利用移轉少部份持分形成共有關係,再以共有物分割方式分配取得土地,實質上係屬交換,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利用移轉少部份持分形成共有關係,再以共有物分割方式分配取得土地,實質上係屬交換,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4-17 18:22
(臺中訊)陳女士持有一筆土地,想要用該筆土地與妹妹交換另一筆土地,聽說以共有物分割的方式辦理可以節省稅金,但不知道是否合法,於是來電洽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物分割係共有之土地為了促進共有物使用效率及減少糾紛所被允許的土地分配方式,因為是屬於原物分配,所以只對共有物分割後價值減少者課徵土地增值稅,若土地原本就非屬共有,想要與他人互換土地,應以交換的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非屬共有的土地,利用移轉少部份持分形成共有關係,再以共有物分割方式取得該筆土地,形式上符合共有物分割,但實質上係屬交換,這一類創設共有物分割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4-17 18:22
(臺中訊)現代家庭中,夫妻各擁有1棟房子的情形不算少,要如何安排,才能使2幢房子均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適用條件的限制;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之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惟若有其他的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設籍居住者,該房子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此就能使2幢房子均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無誤後,自當年起開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在適用條件消滅前,不須每年提出申請。但如果民眾在當年9月22日以後才申請,則從次年起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轉讓成屋有所得別忘申報繳稅!

轉讓成屋有所得別忘申報繳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4-17 18:22
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民雄稽徵所即日起將加強查核個人鉅額不動產交易。
國稅局表示,105年起轉讓於104年底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成屋之獲利,是適用舊制,屬財產交易所得,不須依新制房地合一稅規定分離課稅,請民眾妥善保存交易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記得在今年5月份,按實際買進及賣出金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如105年起轉讓104年底前取得且持有期間2年以內,或105年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使用權或土地,均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仍請於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以前年度有轉讓成屋未依舊制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民眾,趕在國稅局開始調查前自動補報可以免罰。

2017年4月13日 星期四

繼承產權拋棄書免貼花,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貼花

繼承產權拋棄書免貼花,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貼花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只是拋棄產權人單方聲明而已,因此,不屬於典賣讓售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又表示, 如繼承人係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就該協議書有關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再移轉,仍要繳清記存稅款

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再移轉,仍要繳清記存稅款
(新竹市訊)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要繳清原記存之稅款!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將併購取得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信託,土地所有權因而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已屬「再移轉」,該企業或金融機構應即繳清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才能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重劃後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所有權移轉仍適用

重劃後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所有權移轉仍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重劃後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土地所有權人如於2年內將所有權移轉,其減半徵收不影響新所有權人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劃土地自辦理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其適用對象係以重劃後之土地,非以土地所有權人。若該筆土地於2年內移轉時,其新取得人仍享有減半徵收地價稅之適用。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課徵印花稅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課徵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配偶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係「債權請求」,與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移轉產權不同,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上述課徵印花稅範圍,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2017年4月9日 星期日

個人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

個人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4-08 10:06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個人出售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徵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稅免納所得稅,但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的規定。

2017年4月7日 星期五

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印花稅票

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其中第5款更明確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均應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權、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應貼印花稅票。

2017年4月5日 星期三

【土地增值稅】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記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申報,以免被補徵土地增值稅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生存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若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自遺產稅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後,應檢附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方式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申報,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生存配偶若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申報,該局於接獲國稅稽徵機關通報後,會發函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如屆期未申報,將以被繼承人(即死亡配偶)取得該土地之原地價為原地價,及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惟如生存配偶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將逕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私人土地無法適用寺廟教堂用地減免地價稅規定

私人土地無法適用寺廟教堂用地減免地價稅規定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自有土地目前供作寺廟使用,是否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換言之如供寺廟使用之土地,所有權須為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應於開徵前40日(即106年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免徵地價稅,如登記私人土地,雖供作寺廟使用並無地價稅減免之適用。

2017年4月1日 星期六

稅單寄存送達,主張未收到,是行不通的!

稅單寄存送達,主張未收到,是行不通的!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4-01 05:58

收到郵局稅單寄存送達通知書,請務必記得前往郵局領取並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免得成為欠稅戶而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發出之傳繳通知後,到稅務局主張未收到稅單,要求僅補繳本稅免加徵滯納金;事實上是郵遞人員送稅單時,因民眾不在,稅單已依法寄存在郵局,無論有沒有去領取或何時去領取稅單,均以寄存郵局之日視為稅單送達之日期,而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滯納金當然也就無法豁免了。 稅務局提醒民眾,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貼有或置有郵局寄存送達通知書時,請務必前往郵局領取並如期繳納稅款,如未前往領取,寄存郵局之稅單已屬合法送達,在繳納期限後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以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多貼也能申請退稅喔!

以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多貼也能申請退稅喔!

(新竹市訊)近來有民眾詢問以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多貼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造成印花稅有溢貼、繳情形,不論當初是持大額憑證繳款書、彙總申報或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均可自貼、繳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但書立後已交付使用之印花稅憑證,事後因故作廢或終止者,並不屬於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能因憑證所載事項無法履行而申請退稅。

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持有土地超過20年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均有長期減徵之適用

持有土地超過20年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均有長期減徵之適用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3-29 12:4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她同時出售2筆持有20年以上土地,為何2張土地增值稅單,1張載有長期減徵金額,另1筆卻沒有減徵?  
該處說明,持有土地超過20年以上,且核課土地增值稅稅率超過20%,方有長期減徵之適用,查李君出售2筆持有20年以上土地,1筆是按30%稅率核課,已超過最低稅率20%,符合規定,故稅單上載有長期減徵金額,而另1筆係按20%稅率核課,未超過最低稅率20%,故無長期減徵之適用。

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得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得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3-29 12:42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依土地税法第39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因此,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係以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為審核基準。又土地於拍定當時地上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及申請使用執照程序,亦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而得以適用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當事人應於主管稽徵機關依法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繼承不動產所立契據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繼承不動產所立契據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3-29 12:42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繼承人未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僅持土地登記清冊申請物權登記為公共同有者,因該清冊並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則該清冊不具上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免課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限內未繼續作農用者應追繳贈與稅

免課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限內未繼續作農用者應追繳贈與稅

部會新聞 / 2017-03-29 18: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若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他人,仍應追繳應納之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免課贈與稅之規定,係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受贈後,未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故於同款後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獲在列管期間之農地,遭法院拍賣,因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農地移轉予他人,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規定核定補徵贈與稅額1佰餘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退還之稅款被追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5年內再行移轉也包含以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因該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除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尚須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房屋頂樓增建要課徵房屋稅

房屋頂樓增建要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民眾記得在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民眾在建物頂樓增建房屋或搭蓋設有頂蓋、圍牆及門窗之建築物,也有為了遮陽防雨而在頂樓搭建屋頂棚架後,再加裝窗戶或以鐵皮圍用者;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都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土地價款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土地價款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否則涉及漏報或短報情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名下土地,出售價款由買方直接匯入被繼承人配偶銀行帳戶,因屬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經併入遺產總額,除遭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財產變動情形,務必據實申報;如申報後始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部分樓層營業,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部分樓層營業,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僅部分樓層營業使用,其餘樓層為住家使用,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但事實上如果房屋未全部供營業使用,且與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可明確劃分者,仍可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1棟3層樓的透天厝,如果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2、3樓做住家使用,則可按2、3樓房屋面積佔總房屋面積比例計算分攤土地面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該土地當年期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限,以免權益受損。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回贈前仍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惟如再行出售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回贈前仍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惟如再行出售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本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且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然若嗣後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轉贈他人(含原受贈人),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贈與人李君原於103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弟,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嗣後李君之弟於105年1月間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李君,李君旋即出售予張君,經查獲李君應收價款由張君直接匯入李君之弟銀行帳戶,核屬贈與行為,李君並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並處以1倍罰鍰。
     本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農地回贈後再行出售,且有出售價金贈與他人之情事發生,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辦理退稅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辦理退稅

最後異動時間:2017-03-23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35條相關規定者,其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准予辦理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辦理自益信託且符合前述規定者,核與同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形有別,免依該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銀錢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喔

銀錢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喔!

 (臺中訊) :沙鹿王小姐來電詢問,收到以支票支付的保證金及租金,是否需貼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其性質屬銀錢收據,除了營業發票或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外,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包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所書立之收據。但如果收到的是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於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如「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x」即可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收到票據出具收據時,記得在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才能符合免稅要件喔!

出售前一年內供營業或出租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出售前一年內供營業或出租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上開所指不得按自用稅率課徵,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前1年期間內所持有的該土地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而言;至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自始即供自用住宅之用,而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不論該土地於取得所有權前,是否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亦不論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是否滿1年,其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之規定者,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合建分屋地主,請注意了

合建分屋地主,請注意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屬不動產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
舉例,甲在楠梓區有土地供A建設公司建屋,約定甲分得3間房屋、A建設公司分得7間房屋,甲於106年2月6日取得使用執照,則甲應於106年4月7日前向稅處申報契稅。

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買預售屋要負擔交屋前的土增稅?消保官對建商開罰

買預售屋要負擔交屋前的土增稅?消保官對建商開罰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日期:106-03-21  

【新北巿訊】新北市政府近日針對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盛公司)在銷售新北市淡水區「宏盛新世界」預售屋建案時,違法將土地增值稅轉嫁給消費者負擔,以其違反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0萬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表示,依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2點規定,使用執照核發前的土增稅,應該由建商負擔。但宏盛公司卻在簽約時提出預先擬定的稅額轉嫁條款,約定宏盛公司只負擔簽約當年度的土增稅,至於簽約次年到建案日後取得使用執照期間的土增稅,則一概由消費者自行負擔。  

消保官調查後認定,宏盛公司預先擬定的稅額轉嫁條款,已經違反內政部的規定,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同時考量本案受害人數眾多,因此依據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對宏盛公司開罰。  

去(105)年12月間,消保官接獲20餘位消費者提出申訴,指稱宏盛公司在預售屋契約書末頁黏貼以手寫字跡影印的稅額轉嫁條款,把取得使用執照前的土增稅轉嫁給消費者負擔,消費者直到交屋時才發現要自行負擔近10萬元不等的稅款。  消保官再次提醒消費者,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至少有5日,消費者應該善加利用這段期間,將建商所提供的契約書,與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加比對,若有不符之處而影響自身權益時,更應及時向建商提出異議。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也可申請減免地價稅;稅務局報你知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也可申請減免地價稅;稅務局報你知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騎樓走廊地若沒有圍用、營業使用或堆放雜物,專供行人自由通行使用者,可依下列標準減徵地價稅。
一、平房房屋者,騎樓走廊地全免。
二、兩層樓房屋者,騎樓走廊地減徵1/2。
三、三層樓房屋者,騎樓走廊地減徵1/3。
四、四層樓房屋者,騎樓走廊地減徵1/4。
五、五層樓以上房屋者,騎樓走廊地減徵1/5。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上開規定,請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減免。

土地互易不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繳土地增值稅!

土地互易不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繳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民眾常有疑問,土地互相交換為何要報繳土地增值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時,除政府出售、贈與或受贈之土地,及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外,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與他人土地互相交換,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因非屬土地增值稅免稅範圍,依法仍應報繳土地增值稅,才可辦理移轉登記。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換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換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日前有民眾向稅務局洽詢,與親戚各別所有同一大樓內之房屋及地下停車位,經與親戚協商討論後想互為調換地下停車位置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是否要申報繳納契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且已辦理編號登記者,日後各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果該交換車位持分權利範圍不變,而僅係申請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尚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位交換若持分權利範圍之比率有所變動時,其持分比率增加的一方,仍應就比率增加原因如買賣或贈與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22至328,將有專人會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房屋贈與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 該如何撤銷契稅申報?

房屋贈與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 該如何撤銷契稅申報?

 (臺中訊)外埔區李先生日前將房屋贈與兒子,在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兒子不幸因意外死亡,來電洽詢如何辦理撤銷契稅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贈與在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贈與人不可單方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贈與人不得單獨撤銷贈與,因此在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其受贈人之繼承人仍可請求就該贈與房屋辦理移轉登記,但若要撤銷房屋贈與,則應由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房屋供出租使用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房屋供出租使用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7 16:58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1.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2.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3.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務局每年清查轄區土地使用情況,發現有些民眾與人訂立租賃契約並申請租金補貼,這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會補徵地價稅差額,稅務局提醒民眾,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缺一不可,千萬注意別因小失大,損失了自用住宅稅率的優惠。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

日期:106-03-16    資料來源:財政部

燕巢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保單,該投保終身壽險保單是否須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本案被繼承人為要保人,非為被保險人,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惟就該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屬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計算課徵遺產稅。納稅人應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081】

公同共有土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同共有土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劉小姐詢問其與兄弟姊妹4人公同共有之土地,想要全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在客體方面,所有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在主體方面,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劉小姐想要全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劉小姐的父親或母親1人設籍該地,或者兄弟姊妹4人自己或各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包含配偶之尊親屬或各自之子女)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房地無出租或作營業使用,於今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即可自今年起適用。

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房屋出租之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

房屋出租之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

由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部會新聞 / 2017-03-15 18: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可將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房屋出租供A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申報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收入至48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系爭房屋所在地區較不繁榮,又承租人係外國人,所以租金比較便宜,請再予審核。該局以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又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固採收付實現制,然上開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因此只要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有租賃收入,應依法辦理申報,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2017年3月14日 星期二

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要申報才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要申報才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20:56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之房屋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依據同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新建完成、移轉取得或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將自申報核准以後適用,故民眾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請儘速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依據財政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房屋稅所稱自住房屋須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且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如住家用房屋不符該規定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另依據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凡所有權人持有宜蘭縣內之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1.5%;如持用非自住房屋3戶至7戶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如持用非自住房屋超過7戶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3.6%。 本局再次提醒民眾,為維護個人權益,如符合自住房屋規定者請務必於限期內提出申請,已申請經核准且未變更使用者,可免再提出申請。
有關房屋稅疑義洽詢電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03)9325101~6轉125~130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
羅東分局(03)9548595~6轉101~10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  

房屋、土地買賣時,應如何分攤稅捐

房屋、土地買賣時,應如何分攤稅捐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10:55

有位吳先生電話詢問有關買賣房屋、土地時,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典賣、移轉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稅;至於地價稅則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的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誰,誰就得繳交該筆土地的地價稅,並不是按買賣雙方持有的土地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 
舉例說明,甲出售房屋及土地給乙,如於106年2月27日訂約,則賣方甲會收到稅捐處分算至2月(即105年7月至106年2月房屋稅)先予開徵房屋稅之稅單,3月以後(106年3月至106年6月)的房屋稅,則由買方乙負擔;地價稅因土地登記日尚未過納稅基準日(8月31日),則本年(106)的地價稅全由買方乙負擔。

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仍不符合地價稅減免規定

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仍不符合地價稅減免規定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10:55

(臺中訊)有民眾向本局詢問其自家門前的法定空地作為巷道使用,且無償供公眾通行,可否申請地價稅減免?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依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基於建築基地建築使用時,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建商為期建物使用空間最大,往往將這些法定空地留供防火巷或巷道使用。因此,縱使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仍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符合地價稅減免之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不因無法移轉而退還印花稅款

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不因無法移轉而退還印花稅款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10:55

有位王先生電話詢問,購置房屋一間,因貸款問題而無法移轉,所書立之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所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於契約書上貼用印花稅票,如果因故無法完成產權移轉,不問是否依照合約所載事實履行與否,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其已貼用之印花稅票款不得申請退還。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契約簽訂與交付使用前要多多留意,以免契約無法履行遭受損失外,溢繳之印花稅款也不得退還。

土地遭法院拍賣可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遭法院拍賣可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17:10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可於收到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被拍賣土地上之房屋設立戶籍,且被拍賣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證明文件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相關證件。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申請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有應退還稅款時,由該局交由法院重新分配,非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未提出申請者,依法將不得申請。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規定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規定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17:10

     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房屋稅稅率為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為房屋現值1.5%至3.6%,該部依同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者,適用1.2%稅率。  
有關上開自住房屋定為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衡平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符合社會家庭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表示,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不符上開供自住使用,應按1.5%至3.6%稅率課徵,其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訂定,不得適用1.2%自住稅率。除此之外,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租賃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呼籲房屋所有人注意,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之情形者,記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自住房屋申請,適用最低稅率1.2%,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02-23228259

2017年3月13日 星期一

農業用地已非供農業使用依規定要改課地價稅

農業用地已非供農業使用依規定要改課地價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3 18:34

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農業用地不是該課徵田賦,為何會接到稅務局改課地價稅的通知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的農業區、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必須作農業用途使用,始得課徵田賦(76年停徵迄今)。 土地所有權人如於農地上興建廠房、經營餐廳民宿、旅館、設立營業商號、地基鋪設水泥、堆置雜項工作物或濫倒事業廢棄物,或私自將合法農舍予以改造增建……等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情事者,已不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將視實際使用情形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改課地價稅。 為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經改課地價稅之農地,如事後恢復農地農用者,請記得向該局提出申請課徵田賦;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受任人受託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得以受任人(代理人)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囉

受任人受託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得以受任人(代理人)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囉

由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部會新聞 / 2017-03-13 18:26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為提供便捷、安全、多元化之申報管道,以網路代替馬路,遺產及贈與稅網路申報,除納稅義務人外,代理人也得以其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免出門且不受時間限制,方便又實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繼承人或贈與人)或代理人都可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報軟體,登入系統將相關資料建檔完成後,再插入自然人憑證IC卡,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完成申報後即可列印申報書等,連同應檢附證明文件,於上傳成功次日起10日內寄送或親自遞送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即完成申報手續,既省時又便利,呼籲民眾多加利用。 該分局提醒,遺產及贈與稅網路申辦並未限制代理人需為專業代理人(如地政士、記帳業者、會計師、律師等),任何擁有自然人憑證之個人皆可受任代理網路申報,又為輔導納稅義務人及代理人多加利用網際網路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申報作業,該分局特於遺產及贈與稅櫃檯設有輔導專區,提供一對一教學服務(請先來電預約,分機5913陳小姐),請多加利用。

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節稅方法

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節稅方法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3 18:34

 (臺中訊) 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仍有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節稅辦法,祇是巧妙用法在一瞬間,地方稅務局告訴你撇步。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擁有自用住宅之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祇能以一處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是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處住宅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或成年子女設籍,只要其他要件符合規定(即無出且無營業)且多處自用住宅之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七公畝,是全部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不受「一處」之限制,所以節稅端在一念間,祇是巧妙不同而已。   
該局呼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納稅義務人,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以確保您的節稅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3 18:3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要繳契稅?   該局說明,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取得的房屋,是指以持有的部分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8

要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先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要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先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3 18:34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欲出售名下土地,主張要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並保留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權利,留待將來使用。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百分之十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以一次為限,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並符合相關規定(例: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才可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2017年3月11日 星期六

夫妻贈與後房地合一稅之認定

現代地政快訊≈≈

1.106.0302財政部新函釋,變更房地合一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有關夫妻贈與後適用房地合一稅之原規定觀念,應宜注意。
2.亦即,夫妻贈與後房地合一稅之認定,均以第一次配偶相互贈與前之配偶原取得之登記日,作為認定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適用新制或舊制之基準。
3.易言之,將“夫妻(配偶)贈與後(包括回贈)之再出售“,視為(當作)從未(曾經)發生赠與之情事,俾作為認定是否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或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之基準。
4.按“夫妻贈與"後之財產性質,已然變更原婚後財產之法定財產制為特有財產制,且改變成為“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權“,亦涉及視同遺產及有無視為“歸扣權“(特種贈與)事宜,似不宜不視為“新取得“或"新獨立之取得“。
5.前述解釋,吾等專業人士,實不宜因變更行政見解(非司法見解),而無所辨認法制,因而盲從轉念。只是,其結果因仍對當事人(人民)有利,雖不認同(違悖民法財產制之規範),亦似無理由反對而不適應之。

#夫妻贈與, #房地合一稅



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

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反映: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時,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該清單中,以致本來要申辦的各項福利補助因資格不符而無法通過審查,進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逾期申報,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徵房屋稅。

加油站興建的地下油槽要不要繳納房屋稅?

加油站興建的地下油槽要不要繳納房屋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加油站內地下油槽,屬於建築物之一種,應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而「雜項工作物」包括地下儲藏庫工程。因此,加油站內地下油槽,是建築物之一種,且為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置,儲存加油站所出售之油品,具散裝倉庫性質,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代繳土地增值稅後,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可以退還給代繳人嗎?

代繳土地增值稅後,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可以退還給代繳人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是代繳土增稅經查有案者,是可以退還給代繳人的。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另依法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所以代繳人代繳土地增值稅後發生退還情事時,如果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給代繳人。

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者,將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土地所有權人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如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方式申請退稅後再行登記到配偶名下,是類情形顯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 該局再次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退稅後,應特別留意土地稅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重購土地申請退稅無次數限制

重購土地申請退稅無次數限制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已申請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在屆滿5年列管期限後再出售,並再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可否再次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合於同條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現行土地稅法對於該條文之適用,並無次數的限制。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之土地屆滿5年,再行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得依同條規定,申請退還已其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贈與人張君於105年10月26日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移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1筆土地予受贈人林君,並已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嗣後贈與人張君於106年2月7日死亡,該筆土地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張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林君於106年2月20日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106年2月7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違規使用之農地,必須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違規使用之農地,必須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業使用之文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注意不要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民眾權益,對於裁處書屬第1次查獲違規且未逾主管機關所規定恢復農用之期限者,該局會主動發函輔導依限恢復農用,如有接到輔導函的民眾,請務必留意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農地上興建設施與建物須取得合法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並依核定用途使用,才可享有課徵田賦!

農地上興建設施與建物須取得合法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並依核定用途使用,才可享有課徵田賦!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地須作農業使用才有課徵田賦適用,但該局發現農地上興建的農舍,並非作農家住宅,而是被當作一般住家使用,住家周圍則有車庫、庭園造景與水泥地面,尤其農舍供經營工廠、餐廳、民宿等營業行為更是常見,由於以上土地使用情形皆非屬農業使用,應予改課地價稅,並補徵5年稅捐。  若被補稅的土地係自用住宅用地,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無出租或營業、處數與面積等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補稅稅單後儘速填寫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向該局或三分局申請追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節省稅負。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土地若恢復農用或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請於年底前向該局或三分局提出申請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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