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 星期五
土地移轉申報移轉現值之適用認定標準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移轉時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申報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在105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者,並於106年1月29日前申報土地移轉,仍適用105年度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於106年1月30日才申報,因已逾30日,應適用106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建房屋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契稅?
近來偶有民眾或建商因資金不足欲變更建照執造起造人,對於是否應申報契稅有所疑慮來電詢問。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立即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如有其他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建物測量登記新制107年上路 屋簷、雨遮不再測繪登記
台北市地政局自106年1月1日起試辦「建物測量預審」
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
到基隆市稅務局全功能櫃台申辦123項業務,簽名即可、免填書表
民眾至基隆市稅務局於總局一樓服務中心擴辦全功能櫃台,提供123項不分稅、不分區服務。並推動「你動口、我動手」服務理念,增加電腦套印功能,不但讓納稅人免上下樓層至各稅櫃台申辦,且免填書表,簽名即可,充分表現出「貼心辦稅、真誠服務」的理念。
稅務局將民眾常申請的各項申請擴增至全功能服務櫃台中。以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申請為例,以往稅務局將此櫃台設於7樓,雖然稅務局提供無障礙設施、身心障礙服務鈴等貼心服務,但對身障朋友來說,仍為不便,故稅務局將此整合全功能櫃台服務項目中。
另外,稅務局為了讓民眾更可體會稅務局貼心辦稅的用心,舉辦專人到府服務,凡5人以上團體或年滿60歲以上及身障人士,欲辦理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納稅者,可電洽該局企畫科(02-24331888轉112),將派專人到府服務。
民眾欲進一步瞭解,可上基隆市稅務局官方網站(www.kltb.gov.tw)、FACEBOOK或來電洽詢(02-24331888轉112)。
基隆市稅務局提供跨機關聯合服務
基隆市稅務局為加強推動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與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聯合服務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委託轉帳代繳服務,民眾可至基隆市稅務局及監理站申請轉帳代繳稅費,只需攜帶身分證、存款印鑑章及存摺簿臨櫃填寫約定書即可,讓民眾減少往來各機關奔波的時間,並享受轉帳納稅(費)省時、安全及便利的好處。
另外,該局為了讓民眾更可體會稅務局貼心辦稅的用心,舉辦專人到府服務,凡5人以上團體或年滿60歲以上及身障人士,欲辦理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納稅者,可電洽該局企畫科(02-24331888轉112),將派專人到府服務。
經法院拍賣移轉之土地如果須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退稅款應退給何人?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如果須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應以原執行法院為退稅受領人。
該局說明,對於法院拍賣移轉之土地,稅捐稽徵機關先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後該拍賣土地如果經申請且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減免、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等情形以致有應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因為該退稅款原屬於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所以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即以原執行法院為退稅受領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屏東稅務局跨機關即時連線,免再附戶籍、地籍謄本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積極跨機關即時連線,民眾至該局申辦各項稅務案件時,免再附戶籍、地籍謄本,有效簡政便民,落實執行謄本減量政策。
該局表示,以往民眾申辦稅務案件時之應備證件,需先至戶政或地政單位申請核發戶籍、地籍謄本等才能據以申辦。為減少民眾往返困擾,有效省時省交通費,直接至稅務局申辦,即可透過跨機關連線查調戶籍、地籍等相關資料,
全部免檢附戶籍、地籍謄本,其服務項目包括以下:
地價稅申辦案件(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土地增值稅申辦案件(含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房屋稅申辦案件、契稅申辦案件、使用牌照稅申辦案件(含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全國財產及綜合所得資料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資料、被繼承人全國財產歸戶資料、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及全功能服務櫃台全部服務項目等。
未來該局將持續推動各項跨機關資訊之整合,營造超有感優質服務。
稅務局提供「你申辦、我服務」專人到府服務,歡迎符合資格民眾多加利用
稅務局貼心辦稅、服務到家,提供「你申辦、我服務」專人到府服務,稅務局表示,提供全國財產總歸戶線上查調、約定轉帳納稅、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申請等14項民眾經常性申辦項目,辦理到府服務作業。凡基隆市60歲以上年邁長者、領有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士、家有重症親屬須專人照顧無法出門者以及產後2個月內產婦,經由電話、傳真、網路或其他方式預約申請者,該局將會派專人到府服務,讓民眾不用出門亦可申辦上開業務。
此外,凡是社區、團體申辦約定轉帳納稅、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達5件以上者,亦可申請。
欲申辦民眾可利用該局網站www.kltb.gov.tw、免付費電話0800-306969申請或洽詢。
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取得不動產契稅申報起算日及申報期間
因不動產移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應於契約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有些特殊情況契稅申報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二、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
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因不動產移轉而取得房屋時,記得於申報起算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而加徵怠報金。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電話:08-7338086分機23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不等同地價稅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認為,持有同一基地坐落之房屋、土地,若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也應該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及時向所屬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等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是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額相差四倍,白白喪失節稅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自住用房屋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核定要件不同,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除須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等條件外,尚有面積及一處之限制。是以,房屋已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並不代表地價稅也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或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解答:總局24331888轉303、322-328、七堵分局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24286030轉202-205。
稅務局延伸服務據點-在戶政事務所即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哦!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時,往往因不諳稅法的規定而延宕申辦優惠稅率時機,為主動輔導民眾節稅,該局主動洽請民政處辦理貼心通報服務,只要是基隆市民於基隆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時,填寫「基隆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跨機關便民服務同意書」, 該所會將該申請書通報稅務局,由該局就新戶籍地之土地查明符合規定者,主動辦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兩者稅率互差4倍以上,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經過申請;又一般民眾於戶籍遷徙後均不知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為新遷入(或遷出)之原房屋門牌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忽略未再申請致喪失優惠資格,損失極大。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讓申辦程序更簡化及提高為民服務品質,此項服務不必檢附書面資料及省去民眾於戶政所及稅務局間往返奔波之苦,大大提升行政效率,更達到便民措施服務。
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kl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服務專線0800306969洽詢。
申請復查應敘明具體理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除必須填具復查申請書,並於繳款書記載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外,亦須敘明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之明確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申請人可能因為不熟悉法令,於復查申請書中,未敘明具體事由,僅表示對核定稅捐金額不服云云,無法得知申請人不服之理由為何,進而影響復查作業。爰此,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如申請人有未敘明復查理由及未提示證明文件之情形,稽徵機關會先行函請申請人於期限內就不服理由或事證進行補充說明,若納稅義務人屆期仍未辦理,則稽徵機關將依法駁回申請人之復查申請。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3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105年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請記得注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而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李小姐如於105年12月24日與他人訂約出售台中市南屯區土地,訂約日(105年)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萬元,106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8萬元。此時,只要李小姐在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即106年1月22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萬元來核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期限才提出申報,就必須以收件日(106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元為移轉現值,所以稅額就會增加。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荷包失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張老先生死亡後由兒子張大及張二2人繼承遺產,老先生死亡時留有現金15萬元、房屋價值32萬元及土地價值100萬元。但等到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時,該不動產房屋價值已折舊剩下30萬元,土地價值增加為120萬元,依規定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中不動產部分,應以協議成立的總價值150萬元,按千分之ㄧ稅率貼用1,500元的印花稅票或至地方稅務局申請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是貼用印花稅票,記得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劃線註銷之,如果稅票連綴,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得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一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經查獲亦可處20倍至30倍罰鍰。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依法院判決確定書申報移轉土地者,土地增值稅之申報移轉現值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並以起訴日作為移轉年月
(臺中訊)梁小姐拿著法院判決確定書申報移轉土地,在填寫土地增值稅申報書時,不知道申報書上「申報移轉現值」與「訂約日期」該如何填寫,於是來電洽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依法院判決確定書申報移轉土地者,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須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並以起訴日為移轉年月(即為立契日)。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因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通常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為避免權利人故意高報移轉現值而增加納稅義務人稅負,因此權利人不宜高報移轉現值,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此外,經法院和解或法院調解移轉之土地,可比照適用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起訴日或聲請調解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3,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房屋空置如何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空置雖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不可以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用途別為住宅者,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用途別為非住家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如無使用執照者,則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住宅區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非住宅區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202-20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提起訴願與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起算點不同!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則得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與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雖然皆為30日,但起算時點卻不相同: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為「繳納期間屆滿」即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提起訴願則應自「行政處分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故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二者之法定期間起算點,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繳納地價稅的轉帳繳納證明及繳納收據請妥為保存!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納地價稅成功後,稅務局會寄發轉帳繳納證明給納稅義務人保存,該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請妥為保存,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該局建議民眾,亦可利用約定轉帳納稅,享有雙重保障,除有繳納證明外,另存摺上也會有扣繳記錄;現在利用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納稅,地方稅部分有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306969,將由專人為您解答。
房屋合併打通使用其自住房屋之戶數認定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符合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為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毗鄰之住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稅籍合併,即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自身權益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因此,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較為妥當,如嗣後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補發的稅單交由稅務局查明處理;如未保存該繳納收據,則需至確認繳納之銀行申請繳納證明。否則,對於補發的稅單仍應於改訂期限內繳納完畢。
稅務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收據要記得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如您對欠稅案件之執行有須瞭解事項,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法院拍賣土地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應由所有權人為之
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本身為法院拍賣之土地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嗎?要何時提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按財政部66年8月13日台財稅第35435號函:「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是否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關係土地所有權人以後出售土地稅負之權益至大,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論一般買賣或經由法院拍賣,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者為限。」,依照上開函釋,就算是土地債權人,亦不能代為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稅務局並進一步解釋,法拍案件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應由所有權人申請之外,另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請納稅義務人一併注意。
租賃契約書作為收款收據,應貼足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原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證明單或於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按現行規定,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為現行印花稅法所規定。
該局另說明,應貼印花稅票稅額巨大不便貼用者,得請稅捐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以免受罰。若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基隆市稅務局關心您。
存款不足致轉帳繳稅不成功,轉帳機構不再作第2次代扣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因存款不足致轉帳不成功案件,該局將於近日內補寄稅單,請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後儘速繳納。
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已辦妥約定轉帳扣繳地價稅,開徵前都會先寄發轉帳繳納通知,請納稅義務人於扣款日前預留存款,但仍有納稅義務人忘了存足代扣稅款,而造成無法如期扣款。因轉帳機構不會作第2次扣款,稅務局會於事後補寄稅單,如累計3次存款不足,將依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規定逕行註銷轉帳代繳。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需更正轉帳資料或終止轉帳納稅,請於各稅開徵2個月前洽稅務局所屬分局辦理;亦請務必記得於扣款日前存足代扣稅款,以免因存款不足致無法如期轉帳繳稅。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查詢財產資料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不再此限。亦即在同一行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享有法律上之利益,而不用負擔任何法律上之義務,即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純獲利益」。
在本人與代理人間,如係單獨授與代理權,代理人受領代理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屬純獲益行為;且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無關,皆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可向稅捐稽徵人員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故凡經合法授權代理者,均得依上開規定查詢有關納稅人課稅資料
夫妻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所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日期:105-12-26 資料來源:財政部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1人經核定有虧損者,可以適用盈虧互抵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揭情形必須2人為同一所得類別之專門職業,且經營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調查,則可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但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類別課徵之補習班、托嬰中心、幼兒園、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亦可依前揭條件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醫院,其配偶乙君經營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甲君經營A醫院之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乙君經營護理機構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因所得類別不同,所以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夫妻執行2個以上同一所得類別之專門職業,如要適用盈虧互抵,應依規定設帳,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謝稽核 06-2298039
遺產稅申報常見10大疏漏態樣
遺產稅申報常見10大疏漏態樣
日期:105-12-26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遺產稅申報疏漏遭補稅處罰,列舉10大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繼承人如期誠實及正確完成申報納稅。
一、上市櫃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除權息交易日後繼承該上市櫃公司股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未列入遺產申報。
二、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如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者,需調整估價。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未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申報,致漏報遺產遭補稅並處罰。
四、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如漏報仍會被處罰。
五、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如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之適用。
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死亡時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併入遺產申報課稅。
七、被繼承人土地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應將該領回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課稅,價值按徵收當期被徵收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
八、被繼承人利用躉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如係以繳納鉅額保險費,以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藉以規避遺產稅,核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系爭保險給付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九、被繼承人如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建議可先向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所遺有價證券餘額資料,並清查未送存集中保管之股票,以免漏報。
十、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以上說明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美玲,電話:04-23051111轉2223)
土地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並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無論自用或出租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一般用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 ‰,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10 ‰累進到55 ‰,而工業用地特別稅率為10 ‰,採不累進稅率。土地所有權人如持有工業用地且符合規定使用,應請於本(106)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106年起按10 ‰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注意工業用地需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常見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由於經濟不景氣,暫時停止生產致廠房空置中或已經核准製造業生產但實際供冷凍倉儲使用,皆不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或註銷營業後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供營業使用,於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如果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時,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記得在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可以節省房屋稅的負擔。
該局提醒,房屋稅營業用稅率〈3%〉高於住家用〈1.2%或1.5%〉及非住家非營業用〈2%〉稅率,所以房屋如果有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等情形,請儘快向該局申報,才可適用較低稅率。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適用住家用自住稅率房屋無變更免逐年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住家原已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是否須每年提出申請重新認定?
該局表示,有關適用住家用自住稅率房屋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所以,房屋如已申請自住使用,沒有變更使用情形或申請其他房屋適用而放棄原核准自住使用房屋時,就不須每年提出申請。
買賣雙方協議撤銷契稅申報,已繳契稅可否退還?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而撤銷申報,應免徵契稅,如已納稅款並准以退還。至於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而撤銷申報,亦應免徵契稅,如已納稅款並准以退還。另其退稅請求權時效為自該房屋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5年。
該分局補充說明: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其已納稅款依規定即不予退還。
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須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須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須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可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申報,將來土地再移轉予第三人時,將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計課土地增值稅。此外,不論申請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自用住宅用地因故全戶遷出戶籍,雖有居住事實,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要件,如果戶籍因子女就學、工作需要、申請補助等原因全戶遷出,雖然實際上還是居住在該地作自用住宅使用,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建物)仍須繳納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建物),為契稅條例所明訂課徵範圍,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為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以免加徵怠報金。
交換停車位,稅不稅報您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交換、買賣、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指出,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交換、買賣、贈與停車位,也要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繳納契稅。根據現行契稅條例,契稅稅率最低2%、最高6%。但因為都會地區多屬大樓型態的建築物,如公寓、大廈式住宅,法律上稱為「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
因此,交換車位若屬坐落同一門牌之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只要權利持分無增減,可以免徵契稅;但若是以小車位交換大車位,屬不動產增加,會被視為是買賣或贈與行為,按契價的6%課徵契稅。但如果交換車位為分屬於兩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這類交換停車位的行為,已涉及交換所有權,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2016年12月24日 星期六
訂約起30日內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者,方可適用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訂約起30日內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者,方可適用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如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105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的土地,自訂約日起算30日,亦即最遲應於106年1月29日申報移轉現值,始可適用105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如逾期申報者,應按106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辦理契稅申報後,賣方可否單獨申請撤銷?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因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情況亦有例外之情形,若經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報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
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死亡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嗎?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遺產稅繳清前,可否向稽徵機關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死亡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4年4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450號令規定,遺產稅繳清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定期存款繳納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免依遺產及贈稅法第41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切納稅保證。但同意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按被繼承人所得總額比例計算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應納之贈與稅,亦可參照財政部前揭令釋辦理,即納稅義務人亦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生前贈與應納之贈與稅。
改按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在繳納期間屆滿前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未核發前即申報土地移轉,經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符合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可於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提出申請改按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下停車場是否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有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未收取費用,僅供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應予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下停車場房屋稅之徵免,依財政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規定:「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應予免徵房屋稅。……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是以,地下停車場並非全部免徵房屋稅。至於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依現行法令,尚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
二年內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時,可以在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所以,出售與重購土地,若非為同一人,是不能適用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已交付或使用之土地移轉契約書不因土地無法移轉而可退還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所書立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屬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嗣後縱使土地無法移轉,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因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中、低收入戶並領有殘障手冊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又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得以比照前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具備貧民或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
2016年12月18日 星期日
保單變更要保人,小心涉有贈與
保單變更要保人,小心涉有贈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保險商品推陳出新,由於保費繳費期間長,如因故變更要保人,其無償移轉保單利益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90年購買保單,嗣於105年間將名下保單之要保人及受益人無償變更為兒子乙君,並改由乙君銀行帳戶轉帳繳納保費,截至保單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為800萬元。依保險法第3條相關規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所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因此,甲君將其依保險契約繳付保費所享有之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其子乙君,已符合贈與要件,應以該保單變更生效日之保單價值80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故甲君應依法申報繳納之贈與稅額為58萬元﹝(贈與總額8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10%﹞。
該局提醒,保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無償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戶籍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日後遭查獲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再轉繼承的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其遺產稅有減免的規定,以免因一再課稅而加重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再轉繼承的財產且在死亡前5年內該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在死亡前6至9年內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的遺產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95年10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3,000萬元、房屋價值350萬元、存款10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其土地及房屋由配偶乙君繼承。若乙君於98年3月15日死亡,則繼承自甲君的財產,係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過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乙君之遺產總額;若乙君於104年3月15日死亡,則前開財產屬死亡前9年內繼承的財產,乙君死亡時該等再轉繼承之土地價值3,200萬元、房屋價值300萬元,遺產價值合計為3,500萬元,則於計算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時,得依規定扣除20﹪之價額700萬元(3,500萬元×扣除比率20%)。
該局提醒,再轉繼承的財產如於當初繼承時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遺產稅規定的適用。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王亦宏,電話:04-23051111轉2226)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該贈與財產,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亦不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又依同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1年內,提領存款3,000萬元轉存至配偶帳戶,甲君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將該筆存款列報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惟依上開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規定,該筆贈與存款不得列入該扣除額計算,依現行遺產稅稅率10%,該筆贈與存款3,0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之應納遺產稅為300萬元;倘被繼承人生前未將該筆存款提領贈與配偶,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遺有該筆存款3,000萬元,申報遺產稅時,並可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因而扣除額可以增加1,500萬元(3,000萬元÷2=1,500萬元),使得應納遺產稅減少150萬元,反而更能達到節稅效果。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如規劃將財產無償移轉予配偶,以期減輕未來繼承人應負擔之遺產稅,可能因為前揭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規定,反而更為不利,亦即該筆財產無法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得不償失,該局呼籲,欲作節稅規劃,應先瞭解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彭賴月娥,電話:04-23051111轉2222)
更新日期:105/12/16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年12月15日 星期四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免貼印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辦理契稅申報所書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係屬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雖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物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土地增值稅退稅後,重購土地部分變更使用應否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經發現該重購土地地上建物部分已變更使用,如其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惟超過之金額小於原退稅款者,應按房屋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就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計算新購土地地價,重新核算應退稅額,原退稅款超過重新核算應退稅額部分,應予追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倘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之持分土地地價,仍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且其超過之金額大於原退稅款者,准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其原退還之稅款。
移轉未保存登記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不必向所屬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常使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讓渡書,即完成買賣,毋須至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房屋不論是否有無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均屬契稅課徵範圍,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義務人因欠稅而被扣押社會保險金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時,若其為維持生活所必需者,請速告知執行或移送機關
(臺中訊)欠稅執行程序中,執行機關通常不能得知義務人財產來源及用途或義務人生活所需之額度,因此如果義務人有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如:薪水),若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一旦被扣押時,除非是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的專戶,否則需要義務人主動告知,經查核屬實後撤銷執行命令,若已由移送機關收取者,則需另為退款程序,所費時間較多。
所謂的「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例如薪資債權。現在薪資部分通常僅扣押1/3範圍之內,但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部分,並沒有明定扣押範圍,又其金額多寡不一,在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條件下,其保障範圍不僅債務人尚包括共同生活之親屬。
義務人因為欠稅執行,造成扣款額度達到不能為自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維持生活所必需時,應將此情形儘速告知執行機關,例如:提供存摺封面及內頁(上有登載存款來源)等;另「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之證明,請儘量說明,例如:共同生活親屬組成狀況;以協助執行機關或移送機關儘速判斷,以維護義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權益。
祭祀公業派下員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祭祖為目的所設立的祭祀公業,若其所屬「派下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祭祀公業所在地登記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派下員」的潛在應有權利(即派下員房分),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祭祀公業的財產在民法上被視為派下員「公同共有」,依據民法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行使公同共有財產權利義務,必須依公同共有關係成立的法律或規約,或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公同共有土地,像是祭祀公業,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派下員)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祭祀公業所在地辦理戶籍登記,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公同共有關係所成立的法律或習慣,例如繼承,如檢附的繼承系統表可區分權利義務範圍,且經查明符合規定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祭祀公業財產屬於派下員公同共有,若依派下員房分證明文件,可以區分權利義務範圍時,也可以適用。
該局提醒,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每戶公同共有土地,其面積應以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中若另有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面積應合併計算,只是其中1處的土地必須供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如祖父母、父母或已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才不受1處限制。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可按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如逾9月22日方提出申請,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欠繳稅款,財產被禁止移轉後仍須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因欠稅累積超過10萬元,其所有土地已被禁止移轉,為何又被移送強制執行?原來「禁止處分財產」(如土地、房屋或車輛)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是為了促使納稅人履行公法上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不同。所以,因欠稅財產已被禁止處分之納稅義務人,本局仍可將欠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得就欠稅人之存款、薪資或財產等強制執行。
稅務局貼心提醒:收到稅單,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避免財產被本局禁止處分,又被桃園分署扣薪、扣款或是拍賣財產;另外如果想要移轉之財產已遭稅務局禁止處分,則須先繳清欠稅後,才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申報房地合一稅
一.當事人不動產被銀行法拍後,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嗎?或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嗎?目前實務上,如果當事人過期忘記申報房地合一稅,馬上被罰款嗎?有機會補報嗎?
二.舊制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有二狀況……
1.透天厝,或整棟出售,若照房地比例下去算,因為是舊屋,所以房屋佔比就少,可能只有10%以下,那財產交易所得就還好,例如我最近一案,5200萬,佔比是7.5%可以接受。
2.若是小坪數,我剛剛一案,房屋現值佔比50%,成交價只有600萬,則財產交易所得就要300萬,這樣合理嗎?
3.如果我們主張,依照舊制,房屋課稅現值×每縣市規定之比例核算財產交易所得,會被國稅局打回票嗎?
4.這也是賣方的權利?不是嗎?
5.國稅局有權利反駁我的主張嗎?
《現代地政回覆》
1.房地產出售,依法本就應有繳交"交易所得稅"之觀念。只是舊制之土地尚為免稅,且房屋交易所得稅併入綜合所得稅核課,也因此需在隔年5月申報,反與地政士之登記脫節,造成歷年來地政士有無必要提醒賣方申報,變成是否應於負責之懸題。
2.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與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稅之申報,除繼承取得再出售,尚可選擇新制或舊制外(請另看王進祥老師之FB所載文章分析),只有適用與認定之問題,此已成為地政士專業不可或缺之知識。
3.新制之房地合一稅,均發生在實價登錄之後,是以,認定取得成本與交易價,尚無可爭執,但其持有期間之費用,除以5%扣除外,須由出賣人負舉証之責。
4.另若適用舊制時,王老師亦常提醒務必將買賣總價之房價地價,參考公定價之比,於以適度分離,並實價登錄以對抗第三人(包括國稅局)。所稱"適度"以+-30%為宜或舉証之。
5.適用舊制時,應注意國税局有可能去查察取得成本(如銀行貸款之所附買賣私契或查問上一手賣方)。
6.參照稅制,本就應先以"核實課稅"為主,“核定標準"為輔。只是,以前沒有實價登錄,是以舊制,幾乎均適用核定標準,而以契價x該地區之標準比例核定之。但101年以後交易者,國稅局已很積極往前推5年之核課期間,查明取得成本並建立資訊作為"核實"時之參考。
7.亦即,舊制之核定標準核課,非屬可選擇性,完全視國税機關,有無機會查到取得成本而定之。
8.因此,以舊制出售者,更非將房地價分離者,不足以對抗稅捐之稽查。即使分離將房價拉低,亦有舉証與有無顯不相當之問題。此時,更增生地政士專業之善良管理人責任,應否負部分責任之棘手與尷尬問題。<實務上因應,請至Youtube上找尋王老師之相關受訪影片>
9.至於所有權遭拍賣時,屬強制出售性質,均有可能分別依個案適用新舊制,均仍有所得時,仍須依法核課交易
所得稅,並優先於普通債杈受償。如果忘了申報,仍會併課罰鍰。若擬補報者,宜舉証拍定通知及債杈分配之各項通知或公文,均因住所他遷,未能送達而不知悉拍定之事實。
10.最後,引用王老師的話:地政士《應無所不能,有所不為》,平時除注意法令變更及研究外,尚須善用Line對客戶作好服務與法令宣導,期能建立客戶對地政士專業之肯定與信心。
11.地政士平時本就應將案件承辦之進度及問題,多加分析比較,並作書面說明,俾讓客戶知悉每個承辦個案之複雜與特殊性。也因此,若事後增生被查稅時,始得舉証說明及有所因應與自保,並得因此避免客戶之誤會。
12.最後,若擬不服或救濟國稅局之查稅時,不妨引用平均地杈條例第47條第6項規定(配套措施完成前,不得將實價登錄作為課稅之依據)以為對抗。
遺囑指定特留分
一、遺囑指定特留分給A,雖被繼承人生前安排其他遺產給B、C,如B及C對被繼承人所給的遺產有不足或不滿意生前所安排,可否再主張特留分?
二、遺囑有指定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先由繼承人辦理繼承再連件辦理贈與給遺囑指定之受贈人,如果繼承人有人反對或不配合,那遺囑執行人應如何作為才能保障遺囑指定之受贈人權益?
《聯盟總部回覆》
一.参照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囑之方法或委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亦即,遺囑之分配,本就依法應以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旨為先。
二.實務上,繼承人分割遺產時,幾乎均以市價作為分配之基礎,此亦可能成為遺產爭執之所在。
三.惟,市價會因不同時點或不同利害關係,而有所不同之認定與爭執。此在遺囑指定分割方式時,立遺囑人更宜在遺囑內囑明係以立遺囑時之公定值作為分配與計算特留分之基準更佳。
四.亦即,繼承人對特留分之主張,確有可能主張以市價作為抗辯,此時另涉及繼承人對繼承權有無被侵害之回復請求權問題,似非訴請法院解決不足以否定之。
五.因此,立遺囑人在指定以公定值,作為分配遺產之計算基礎時,仍以市價參酌分配為宜(如:指定分配之財產可多可少再加上估價師之估值作為參考依據所為之遺囑囑咐)。
六.是故,書立遺囑時,除另指定一,二順序之遺囑執行人因應外,尚應敘明倘若涉及繼承人對價值認定有所爭執時,均可由該遺囑執行人依照民法第1215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之代理人)代理先行申辦為之。
七.另外,遺囑更宜考量並敘明該遺囑執行人,可在代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以遺產中之現金提領或以特定遺產標的抵繳遺產稅後,迅為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與連件申辦遺贈登記。
八.前述遺囑執行人代理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若發生繼承人反對並提出異議時,登記審查人員可能會以涉及權利爭執予以駁回登記案。惟遺囑執行人亦得提出遺囑之本旨及有無違反特留分之分配計算式申復之。
九.亦即,此問題之爭點,在遺囑內容有無將登記審查人員之疑慮及繼承人反撲之主張,在遺囑內容中敘明清楚,才是關鍵,包括遺產爭執涉訟時之代為主張立遺囑人之本旨等等。
十.另外,繼承開始時,除非繼承人發生有無不明之情事,否則不宜有選任遗產管理人之問題。
十一.是以,繼承人在非不明確下,遺囑實無須另為指定遺產管理人,以免複雜化。
他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受益人可否要求受託人辧理權利歸屬,如受託人不配合時,受益人可否單獨辦理?
《現代地政總部回覆》
1.他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時,受益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所載,而逕行申辧信託歸屬登記。
2.另若,信託本旨所載之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信託消滅事由已發生,受託人卻不配合申辦時,受益人仍可依照土登規則第128條第2項規定,提出信託私契証明,尚可單獨辦理信託歸屬登記。
3.亦即,只要信託關係有消滅事由或依私契可解讀目的完成或目的不能完成,即可由受託人會同受益人申辦,或因信託私契載明信託關係消滅時,亦可單獨申辦。
4.惟,信託私契未載明前述信託關係可消滅或已消滅之情事,若再發生委託人死亡,可能無從申辦,因為受益人及受託人無從參照信託法第64條規定為信託之終止。
5.此時,僅能依同法第62條規定,由受託人舉證說明已無能力再執行信託事務並辭任之。嘗試以“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信託關係消滅因應之。
6.另若,登記人員查知信託法第36條規定,可能會要求受託人應申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此時雖較為麻煩,仍不失可解套之方案。
7.另外,若登記人員仍可能未完全釐清前(委託人不能繼承)觀念時,說不定亦可經其繼承人同意後,突破由受益人會同受託人申辦信託歸屬登記之可行性。
土地法第五條所稱建築改良物
《現代地政回覆》
1.經查營建署相關函令只有規範:作戰工事或鋁合工事之施工事宜等。
2.亦即“工事"係指:
A.各種技藝製作.土木營造之事。
B.保障軍隊作戰的建築物~包括發射.指揮.觀察.掩蔽工事和塹壕.交通壕等。
3.另查土地登記規則,尚無工事之登記,實務上似無案例。
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
公業土地多年前取得,前次移轉還是66年10月,現要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後,要出售,成本太低,房地合一稅會課一大筆,如果先贈與家人並繳納增值稅,將成本改到今年的公告現值,是否可行?
公業土地多年前取得,前次移轉還是66年10月,現要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後,要出售,成本太低,房地合一稅會課一大筆,如果先贈與家人並繳納增值稅,將成本改到今年的公告現值,是否可行?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1.祭祀公業屬公同共有性質,其在未擬依法變更為祭祀公業法人時,仍得為“個別所有或分別共有"二個型態变更方式,於以分配公業之財產。
2.祭祀公業以共有型態變更為持分共有時,理應依其房份所分配,實務上不應發生找補形式。
3.亦即,共有型態變更,除非特殊情形外,不應有新取得之概念,而宜視為原有。
4.是以,判斷有無適用房地合一稅時,除非被查出有找補且有違房份之分配者,視為新取得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外,均應適用舊制,不課土地交易所得稅。
5.另若在共有型態變更後,再發生贈與取得者,其屬103年1月2日取得而在二年為交易或105年以後取得之再交易者,均適用新制,應以受赠時之公定值乘上物價指數為取得成本。
6.另以技術面討論時,若某案例適用新制,而成本偏低,其先贈與墊高取得成本者,尚難謂法所不許。
共有物分割相關之房地合一稅規定?
2.若因故協議不成時,尚得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主張裁判分割,其經判決確定者,即屬形成判決。
3.前述共有物分割之方式,包括:標示分割(標示變更登記)與權利分割(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辦時應注意有無同時涉及各筆土地之分算地價,以免有可能因不同土地而有不同公告現值時,造成分割前後為有差額(差一平方公尺以上者尚有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或無差額(相當)兩種情事。
4.亦即,共有物分割時,當事人之主張係以面積及價值協商之,但涉及稅賦時,又以公告現值定之,其負擔亦屬減少土地價值,應獲補償者之負擔與成本。
5.另若設定有抵押權者,更須其同意轉載抵押權或主張其參與訴訟。
6.尤其是,協議或訴訟過程中,可能尚無從知悉分割後之分算地價,此部分更突顯非地政專業者,隨時或突發參與時之諸多盲點,當事入仍須有所防患未然。
7.加以,民國105年以後實施房地合一稅,更讓非專業者困窘。因為現行盲點或問題不明時,理應去訪相關國稅局問明,確常因涉及登記日及取得日與新取得日之不同,導致複雜度超乎想像,而有不同之見解。
8.綜合論之,共有物分割前後,宜查明有無價值之增減,其原價相當(等值)部分,視為原有,其差額取得部分,則屬新取得部分,再依法制判斷其屬新制或舊制論之。
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住宅出租供住家使用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住宅出租供住家使用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近日有多位民眾詢問,為何住宅出租給學生或上班族住宿使用,要補繳多年的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非住家用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均高於自住稅率,住宅型房屋出租供人住家使用,應自出租日之次月起,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經審查符合以下自住房屋條件,1.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出租或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就可以最優惠之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房屋雖供住家使用但不符合上述自住之條件,例如全國持有超過3戶以上之房屋,或出租供住家使用者,在高雄市係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貼心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之情形,記得要主動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房屋稅籍,以免經查獲而需補繳稅捐又受處罰。
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張先生與太太分別擁有三民區與小港區各1筆房地,張先先設籍在三民區,張太太和其子女設籍在小港區,張先生三民區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張太太來電詢問她所有小港區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等要件,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但如土地所有權人另有土地供其直系尊親屬〈包含父、母、岳父、岳母〉或已成年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則無1處之限制,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補充說明,今年地價稅業已開徵,但因公告地價調幅較大,財政部特延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至今(105)年11月30日止。若張太太於105年9月22日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成年子女已設立戶籍),並於今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者,均可在今年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課徵,並提醒您可至本處臨櫃申請或至本處網站「線上申請」或「網路申報」,幫您省荷包。
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即應按不動產現值1‰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
被繼承人所遺美國豪宅是否可以抵繳遺產稅
被繼承人所遺美國豪宅是否可以抵繳遺產稅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因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可否以其所有美國豪宅抵繳遺產稅呢?
本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因此,美國豪宅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故無法受理以該筆財產抵繳遺產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稅款之繳納,原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因此,實物抵繳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本案被繼承人未遺留現金或銀行存款,依前揭規定應可受理實物抵繳,惟該抵繳標的應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為限,該筆豪宅因非屬境內標的物,故無法受理,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辦理抵繳。
轉讓「預售屋」有虧損時,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轉讓「預售屋」有虧損時,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本局最近接到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於104年底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105年因急需資金週轉,欲以2,5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點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依甲君來電所詢,其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嗣後如以2,5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甲君於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惟不得超過申報105年度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若甲君105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106、107及108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但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惟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本局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均不能列入計算。換言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夫妻一方死亡)時,以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計算。
本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生前於103年11月將其名下土地贈與配偶,於被繼承人105年4月死亡時,該土地視同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自遺產總額扣除,於計算扣除額時,該筆土地已非被繼承人所有,不能列入計算,對配偶而言,因係無償取得之財產,亦無需列入計算剩餘財產。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審慎考量夫妻贈與對稅賦之影響,並於申報遺產稅時,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不課徵贈與稅,但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免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併予處罰。
逾限申報遺產稅,不因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而得免罰
逾限申報遺產稅,不因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而得免罰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無遺囑執行人,全體繼承人均為納稅義務人,負有依限據實申報遺產稅之義務,不得以稽徵機關未填發國稅申報通知書或遺產稅催報通知書,而免除申報義務,其逾期限履行申報義務者,將遭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規定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近來本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林君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申請人不服,主張被繼承人土地眾多,分散各地,已積極向有關單位申辦免稅證明文件,並未故意怠惰申報,且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云云。
本局指出,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自有遵守之義務,縱有相關文件未能備齊之情形,非不得以補正方式辦理,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第1項亦已規定,如有正當理由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延以爭取餘裕時間,繼承人應隨時注意時效,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且遺產稅催報通知書,係稽徵機關基於便民服務,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按期申報,以免權益受損,縱未收到通知,納稅義務人亦應於法定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尚不能以未故意怠惰申報、未收到催報通知書等理由而卸免行政處罰責任。
本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接獲戶政單位死亡除戶通報後,會主動寄發遺產稅申報通知書及催報通知書予繼承人之一,通常是向戶政單位辦理死亡除戶之繼承人,以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而非寄至被繼承人之戶籍所在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因逾期申報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現金,雖贈與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惟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仍應依同法之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現金,雖贈與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惟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仍應依同法之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常有繼承人誤以為被繼承人贈與配偶財產無須申報贈與稅,忽略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漏未將該筆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致遭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繼承人謝君等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現金計12,024,106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969,768元。
本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除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列入申報外,並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暨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短漏報遺產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說明,有關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情形,財政部公告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得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
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得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
本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所繳納之稅額,如有另行購買自住房地,且出售與購買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兩年以內,無論先買後售,或先售後買,均可申請適用重購抵稅或退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扣抵或退還。
本局說明,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將可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如以本人名義出售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退抵金額之計算方式,重購價額大於出售價額(即小屋換大屋),稅額可全額退抵;如重購價額低於出售價額(即大屋換小屋),則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之。先買後售者,可於出售時之應納稅額內扣抵;先售後買者,則可於重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5年內,申請自繳納稅額內退還。
本局提醒,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且符合自住重購優惠規定者,可檢附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此外,要注意重購之新房地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需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2016年11月27日 星期日
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適用甚麼稅率?
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適用甚麼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
情形之稅率課徵,房屋作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作營業或私立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等使用,稅率為3%,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時稅率則為2%。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出租後仍做住家使用,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出租後供營業使用則改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也就是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需視承租人如何使用房屋,才能決定該房屋之適用稅率。
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小陳持憑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不清楚是否要貼印花稅,特向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另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民眾如持該和解筆錄,向地政事務所設定典權或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等申請物權登記,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所以小陳持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2016年11月26日 星期六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若有損失,仍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若有損失,仍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日期:105-11-22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審理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案件,發現多起因房地交易損失卻未辦理申報,而遭裁處罰鍰之案件。
該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款至第4款者外,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請務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如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依法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在此呼籲,個人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交易,雖然該筆交易為損失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非居住者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免予處罰。
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 應辦理營業登記
日期:105-11-22 資料來源:財政部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所收取之租金收入如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反之,如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20萬元以上,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並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A大樓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簽訂出租大樓外牆供廣告使用之租約,每月收取租金8萬元,另將大樓屋頂出租予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使用,每月收取租金6萬元,該大樓管委會每月收取租金計14萬元,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可以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由於部分大樓管委會不諳稅法規定,一時疏忽未辦理營業登記,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繳稅款,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需受罰。
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大樓管理委員會可否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之規定,向住戶委託租售之仲介人員,收取「帶看清潔費」呢?
請問大樓管理委員會可否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之規定,向住戶委託租售之仲介人員,收取「帶看清潔費」呢?
現代地政回覆:
一、「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分別為民法第765條及第818條所規定。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及第9條第1項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三、是以,區分所有權人不論是對其所有之專有部分或是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處分,除了違反“法令限制”或“契約約定”外,不能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加以禁止或限制。
四、另,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但規約並不能任意限制住戶所有權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否則可能違反民法第56條第2項「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規定。
五、因此,除非有區分所有人合法之法律授權或契約約定,否則大樓管理委員會不能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有規定,而向住戶委託租售之仲介人員,強制收取「帶看清潔費」或禁止仲介人員帶看房屋,否則即有違反刑法妨害自由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可能。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阿公財產於90年取得,104年亡故,由父於105年繼承取得,父再於105年又不幸亡故,子繼承後再出賣時,有無房地合一稅?
#問題討論, #繼承遺產, #房地合一
《聯盟總部回復》
一.本案例問題,宜簡化或改成如下問題:民國90年取得不動產 ,在104年發生繼承後,繼承人中之一人又在105年發生繼承,其再轉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擬在105年間出售者,因涉及房地合一稅課徵與否,不知是以90年為取得時點或以105年為取得時點?
二.參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三.參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規定: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103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二年以內出售者).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自住房屋、土地屆滿六年)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四.參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個人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住房屋.土地屆滿六年)計算持有期間,得併計之期間,應以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五.財政部另於104年8月19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函說明一.變更相關解釋:
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1項各款(103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二年以內出售者,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六.亦即,本案例之再轉繼承人A.B.C及繼承人丁,依法均應適用新制,但依後補充之解釋令,可選用舊制。只是丁選擇新制時,期間算至90年;ABC選擇新制時,期間算至104年。是以,實務上仍以選用舊制,較為有利。
請問概括性的遺囑,例如:本人所有不動產均由@@@繼承,在地政機關登記上是否會有問題
《聯盟總部回覆》
1.遺囑,屬要式的被繼承人單獨行為。但其要式規範中,尚未包括遺產分配之細目。
2.是以,遺囑若僅載明:本人所有不動產均由某某某繼承,尚無不妥。其在沒有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時,地政機關登記均未干涉。但不表示他繼承人在爾後不可再向登記名義人主張,其除斥期間參照民法第1146條為2年或10年。
3.惟,實務上除非財產過多,否則仍以將細項(清冊)載明,再加上“其他“之概括性,較為適宜。
4.因為專業人士協辦書立遺囑同時,除應多載入“遺囑執行人“外,亦宜鼓勵被繼承人,儘量分點財產或某種規劃或附條件於其他繼承人,期能避免或避開他繼承人特留分之主張,更屬上策。
#問題討論,#繼承
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詐騙手法推陳出新,欠稅繳納請小心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稅捐逾期未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滯納期仍未繳納,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接到各執行分署核發欠稅傳繳通知,得以下列方式繳納:
一、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或地方稅務局開立繳款書繳納。
二、欠稅金額2萬元以下,可持印有條碼之欠稅傳繳通知於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免收手續費。
三、至郵局購買匯票,受款人填寫欠稅傳繳通知之移送機關名稱,連同通知書影本以掛號寄交移送機關。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接到電話通知,要求以轉帳繳納移送執行欠稅,千萬別上當,勿遭詐騙集團所利用。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沒有土地,為什麼要繳稅?
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要求稅務局據以變更稅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為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土地增值稅如何核課?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土地增值稅核課規定如下:(一)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二)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如屬作農業使用,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於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該農業設施應依原核定之農業經營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至其附屬綠能設施自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倘均依法申請核准,且其使用合於相關規定,於出租能源業者使用之租賃期間,倘有涉及農地移轉需申請上開土地之稅賦減免優惠者,得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依上,核准興建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出租能源業者使用期間,如其使用均合於相關規定,仍得認屬作農業使用,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
(臺中訊)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則維持原住家用稅率為1.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您自行興建或新取得(繼承、買賣、贈與……)之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以適用較優惠之自住住家用稅率;另因出售房屋,致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要件者,亦應經過申請始可適用。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出租房屋即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主動申報改課
(臺中訊)為配合財政部遏止逃漏稅稽查,近來針對房屋變更為非住家使用、出租或戶籍變動等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加強查核,發現部分民眾已將房屋出租多年,卻未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導致被補稅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要具備下列要件,缺一不可:
1.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其中1人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不可以出租或供營業用。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地上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5.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局進一步說明,持有土地的人本來就該繳納地價稅,為了減輕自用住宅土地地價稅負擔,稅法訂定在合理的條件限制下,適用優惠的特別稅率。若納稅義務人將原本的自用住宅出租,則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已經消滅,依規定必須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申報而被查獲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特別再提醒納稅人,日後若終止租約恢復自用住宅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頂樓增建或陽台併入室內使用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建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因此在頂樓增建建物,或是將陽台併入室內使用,依法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每年房屋稅籍清查時常會發現,納稅義務人為有效利用房屋使用空間,在頂樓增建房屋或搭蓋具有頂蓋及門窗之建築物,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該局籲請房屋所有權人於房屋增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以免因此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才可免稅
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反映,原減免地價稅之無償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財政部為避免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於99年5月7日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原已核准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土地,如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因無減免法源之適用,應自101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農地重劃後之耕地可否辦理分割合併?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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