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始對牽連案件進行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仍應處罰

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始對牽連案件進行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仍應處罰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罰,惟所稱「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已察覺納稅義務人有可疑之違章事實,並進行調查者而言,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所轄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者為限。且調查基準日之時點,依據調查人員是否已掌握違章事實具體事證為認定。又於『牽連案件』之情形,即經由原先查獲之逃漏稅案件再行發現之其他逃漏稅案件,其調查基準日之認定,自應以稽徵機關或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因此而查獲具體違章證物之日為準。 

     舉例說明,轄內分局函文調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時,分別向房屋出賣人及買受人進行買賣資金流向調查,於出賣人出具價金交付文件中,發現買受人購買房屋之資金取自買受人父母之贈與,雖買受人另於收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調查函後即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惟該項贈與稅相關違章證物,已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進行調查時可因此被查獲,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就所漏贈與稅進行裁罰處分。

    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令規定如實申報稅負,如發現自身有短漏報相關稅目情事,亦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主動查獲,而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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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行出資興建而受贈取得新屋,應報繳契稅

非自行出資興建而受贈取得新屋,應報繳契稅

劉先生在自有土地上興建一間房屋並登記在妻子名下,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由於登記在劉太太名下的新房屋,是由劉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之購買及支付營造廠之工資等皆由劉先生出資,因此實際上劉太太名下的房屋是劉先生所贈與的,依上開規定,即應由劉太太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劉太太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算滿6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繳納6%的贈與契稅,如不依規定申報,每逾3日將被加徵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契稅之稅額為限,但不會超過新台幣壹萬伍千元,該處籲請納稅人注意該項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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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損失,應如何認列?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損失,應如何認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係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計算所得,其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該損失金額不得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指出,倘個人在上開交易日以後3年內交易其他也屬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計算結果如有交易所得,得先減除上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1,200萬元106年1月1日出售,售價1,3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A房地的交易所得金額為損失50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成本1,2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損失50萬元)。甲君另於106年6月30日購進B房地,107年1月1日出售,成本1,200萬元,售價1,6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10萬元,B房地的交易所得金額為300萬元(成交價額1,600萬元-成本1,2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00萬元=交易所得300萬元),課稅所得金額為140萬元(交易所得300萬元-A房地交易損失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10萬元=課稅所得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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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一地兩賣之土地現值申報均會受理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一地兩賣之土地現值申報均會受理

(臺中訊)土地所有權人如將同一筆土地分別出售給不同人,所提出之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均應受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稽徵機關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其目的在核課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由於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向地政機關辦妥登記不生效力。所以若有一地兩賣情事,以何者為有效時,應以地政機關之登記為準,稽徵機關並無事先確定何者有效再予受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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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貼繳印花稅?

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因受託辦理不動產移轉業務,向受委託人收取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非屬於義務代收性質,所立之憑證(收據)核屬於銀錢收據性質,應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0款「義務代收稅捐之收據」免稅之規定;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銀錢單據,應按所書立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如未依規定貼繳印花稅者,除應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代理業者務必依照上開規定貼繳印花稅,以免短、漏貼繳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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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作實算之承攬契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實作實算之承攬契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甲公司與營造廠簽訂按完工後實際結算價額付款的工程承攬合約,其會計人員詢問地方稅務局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承攬契據,若因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屬契約無法履行,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工作完成尚有不同,則已貼之印花稅票金額無法申請退還。為維護權益,建議是類承攬契約勿預計貼用過多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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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康報你知!節省印花稅有撇步

好康報你知!節省印花稅有撇步

 稅務局表示:一般收到現金所立之單據、簿、摺,依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所書立之收據並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時該收據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讓您輕鬆省下千分之四的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應由立據人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所以民眾收到銀錢所書立之收據,按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並在所書立之收據上載明該票據名稱及號碼,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時,該收據則仍屬銀錢收據範圍,應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受銀錢時,可請對方多利用票據支付價款,惟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否則仍應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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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後於管制期間內將戶籍遷出應否追繳原退還稅款釋疑?

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後於管制期間內將戶籍遷出應否追繳原退還稅款釋疑?

(臺中訊)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如於管制期間內,因特殊因素遷出戶籍而用途未變者,免予追繳該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重購自用住宅管制之規定,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但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情形發生,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經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無出租或供營業者,可免予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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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不動產所立契據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繼承不動產所立契據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陳先生兄弟三人繼承父親之遺產,欲以公同共有辦理繼承,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是否要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繼承人未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僅持土地登記清冊申請物權登記為公共同有者,因該清冊並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則該清冊不具上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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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以列報扣除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以列報扣除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並非以稅單所載之金額全數扣除。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將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全數列入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中申報扣除。因房屋稅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繳納,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並非以稅單所載之金額全數扣除。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於104年11月20日死亡,繼承人於105年5月15日申報遺產稅,主張104年度地價稅100,000元及105年度房屋稅20,000元尚未繳納,依前揭函釋規定,於計算被繼承人應納未納地價稅之生存期間為104年1月1日至104年11月20日計324天,房屋稅之生存期間為104年7月1日至104年11月20日計143天。按被繼承人生存日數占課稅期間比例計算,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應納未納地價稅為88,767元(100,000×324/365),房屋稅為7,814元(20,000×143/366、105年2月天數為29日)。

 該局特別指出,倘繼承人檢附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已繳清,核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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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 星期四

機關團體如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當往來,當心遭國稅局補稅

機關團體如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當往來,當心遭國稅局補稅

     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在業務上或財務上有不正當往來,致違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當心遭國稅局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補稅。

  本局說明,某財團法人100至103年度間,其董事長侵占資產及挪用公款,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並起訴,因該財團法人涉嫌與董事間業務及財務上不正當往來,遭國稅局以其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前揭各年度結餘款補稅。

 本局特別呼籲機關團體應注意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相關規定,以避免因不符免稅標準規定而遭國稅局就全部結餘款補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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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申請自住住家用,不以遷入戶籍為要件

房屋申請自住住家用,不以遷入戶籍為要件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戶籍是否需先遷入?

  該局指出,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區分適用稅率,只要房屋符合:1.無出租使用2.確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無論戶籍是不是有遷入,均可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使用情形如符合上述自住使用規定,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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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域內道路使用的路地,可否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

出售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域內道路使用的路地,可否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的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如果非屬「都市計畫法」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没有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

  地方稅務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是指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土地將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所以即使為道地目之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為非屬「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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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免課稅,卻因生前密集提領現金反遭補徵贈與稅

遺產免課稅,卻因生前密集提領現金反遭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行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遺有配偶者尚可扣除493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遺有父母者,每人可扣除123萬元,並可扣除喪葬費123萬元。另外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亦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甲君繼承人僅女兒乙君1人,申報遺產僅銀行存款120萬元,惟經查甲君於死亡前2個月內分別自其2個銀行帳戶密集提領現金予乙君108萬元及656萬元。乙君主張108萬元係其於結婚時甲君所贈與,另取得656萬元款項後,其中560萬元支付躉繳之保險費,其餘96萬元則轉為其本人定期存款。依規定乙君婚嫁時其父甲君贈與108萬元,減除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餘額8萬元及另取得之656萬元,合計664萬元係屬甲君生前之贈與,經減除220萬元免稅額後,贈與淨額444萬元,核定贈與稅額44萬4,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生前密集提領現金合計764萬元移轉予女兒,係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亦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是甲君遺產總額核定為884萬元,經減除免稅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零元,尚無應納遺產稅額,卻需另繳納贈與稅額44萬4,000元。倘甲君生前未提領現金移轉予女兒,則其遺產總額仍為884萬元,除無應納遺產稅外,尚無須繳納贈與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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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地政講座—富豪財產規劃《partⅡ》

現代地政《稅務講座》

【日期】10月12日(三)下午14:00~17:00
【主題】富豪財產規劃《partⅡ》
    跟著富豪學富貴傳承~有錢人跟我們想的不一樣~
【課程大綱】
◆PART-Ⅰ (105年9月21日)
第一單元 遺產價值
第二單元 遺產稅與繼承
第三單元 遺產規劃原則
第四單元 贈與、歸扣
◆PART-Ⅱ (105年10月12日)
第五單元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第六單元 遺 囑
第七單元 分割繼承
第八單元 遺 贈
第九單元 遺囑信託

【講師】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副教授
【地點】台北市松江路152號13樓(捷運松江南京站8號出口)
【費用】聯盟會員200元/會員事務所同仁400元
    王代書(雜誌)客戶 600元/其他1,000元

【繳費方式】現場繳費
《手機快速線上報名》https://goo.gl/mdXhmU


2016現代地政聯盟【21世紀不動產企業總部】參訪活動

2016現代地政聯盟【企業參訪活動】

~參訪國內最具國際化之房仲集團~
《地政士增廣見聞.擴大視野.邁向企業化管理》
參訪企業:【21世紀不動產】桃園蘆竹總部
參訪日期:105/10/14(五)
參訪時間:下午15:00~17:00
參訪內容:
 *21世紀不動產企業、建經、海外服務(介紹)
 *地政士與仲介業,如何緊密結合
 *共同商圈經營,如何共創兩業雙贏契機
 *開闊地政士的國際觀
參訪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一段83號16樓
    (環球世貿大樓一樓集合)
停車資訊:台茂購物中心附設停車位
    (路程僅5分鐘)(建議自行前往或共乘)
《手機快速線上報名》https://goo.gl/3nHNgv


【現代地政 小叮嚀】:地政士受託申辦買賣登記,宜在收據加註『所得稅申報』警示語

【現代地政 小叮嚀】

地政士受託申辦買賣登記,掣給代收相關文件同時,宜在備註欄加註勾選:
「□ 出賣人出賣本契約標的,係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性質』,應將房屋交易所得於明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報被罰。」

「□ 出賣人出賣本契約標的,係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範疇』,應在登記完竣之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以免被罰。」

※總部已擬製『服務費收費明細表』『收據(歸還繳付證件)』『收據(繳付證件)』等三種範例,置於會員專區「登記實務須知」單元供參。




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借款給自己投資經營公司之債權,繼承人應據實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借款給自己投資經營公司之債權,繼承人應據實申報遺產稅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除參考國稅局提供的遺產清單申報外,被繼承人若有其自行投資經營公司的債權,並不會在遺產清單上,繼承人應主動查明申報,以免因疏忽漏報而導致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審查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很多子女不清楚父母的資產狀況,或僅知父母有投資經營公司,但不清楚與公司間資金往來情形,而漏未申報該項遺產,但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對投資的公司如遺有股東往來的債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繼承人應主動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經營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6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被處罰。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遺產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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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父母為子女購置不動產應課徵贈與稅

父母為子女購置不動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至贈與該不動產之估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查獲甫成年之甲君於104年間購買臺中市精華地段之房屋及土地,契約總價7,5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甲君支付購買房屋及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發現係由甲君之父親乙君匯款至建設公司之銀行帳戶支付。嗣經該局通知乙君說明後,乙君坦承確係由其為女兒甲君出資購置房屋及土地,且無法提示甲君有另行償還之紀錄,應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1,3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課贈與稅。經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乙君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爰核定乙君104年度贈與總額1,3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10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與,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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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傳繳通知,怎麼辦?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傳繳通知,怎麼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果收到稅單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因欠稅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並且會收到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民眾收到傳繳通知時,如欠稅金額在2萬元以下,可持收到之傳繳通知所載期限內至便利商店繳納,或至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開立稅單繳納,亦可購買郵政匯票郵寄至移送機關。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收到傳繳通知時,不可以不理會,如有疑問,可向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查詢,否則逾應到案時間仍未處理,執行分署會核發扣押命令扣取存款或薪資,此外,欠稅人之土地、房屋或車輛等財產都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

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低收入戶住宅可免徵房屋稅

低收入戶住宅可免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具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低收入戶證明為逐年核發,該局本持愛心辦稅精神,主動與縣府社會處跨機關合作,原已免稅且房屋使用情形未變者,繼續免徵房屋稅,不須逐年申請;新核發者,主動發函輔導申請,經查明房屋實際作住家使用時,即減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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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優惠

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優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土地如果是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行移轉時,則無減徵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因繼承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後再行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基礎,土地增值稅負已減輕,因此繼承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經不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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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自用住宅用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若您所有土地上之建物有部分面積係屬旁系親屬(如兄弟姐妺)持分,則該部分房屋所占土地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地價稅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若超過期限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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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應否課徵房屋稅因使用別大不同

農舍應否課徵房屋稅因使用別大不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定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當然屬於房屋稅課稅範圍,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徵免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舍如符合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或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作農業使用的房屋,就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此外,農舍如果是供營業、住家使用或空置時,仍應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月課徵,如果您的房屋符合免稅規定,請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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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的土地,繼承人負公同共有繳納稅款責任

未辦繼承的土地,繼承人負公同共有繳納稅款責任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繼承人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對於公同共有的繳款書,稅捐機關只會對公同共有人之一寄發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僅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該繳款書倘未依限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時,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原有土地、房屋、薪資或存款等均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故繼承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建議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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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4日 星期六

不服滯納金處分申請復查之期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凡對稅捐核課不服,申請復查,均須於法定期限內提出,近來該局辦理多起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之行政救濟案件,因對滯納金不服逾期申請復查,經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論原則,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前段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及財政部94年5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4800號令釋,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應於加徵滯納金期限(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該法條所述30日復查期間,係法定不變期間,逾期申請即屬程序不合,該局依法應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逾稅捐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期限繳納本稅而加徵之滯納金,係隨同繳納稅捐之通知一併到達納稅義務人,不待稅捐稽徵機關另為加徵滯納金之行政處分,於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之條件成就時即發生效力。是納稅義務人常因此忽略滯納金之處分,致逾期繳納稅捐遭加徵滯納金,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切實依限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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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3日 星期五

我的土地已於8月份即被法院拍賣,為何還會收到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

我的土地已於8月份即被法院拍賣,為何還會收到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在8月31日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不按月分攤;在8月31日以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而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土地如在8月份被法拍,但法院核發日在8月31日以後,仍以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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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因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稅,如為空置不用之部分廠房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

工廠因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稅,如為空置不用之部分廠房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未變更用途者,因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廠內,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合法登記之工廠如部分廠房空置不為使用期間,其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空置廠房則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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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已移轉子女所有並完成贈與稅申報,嗣後反悔立約撤銷贈與,仍應課徵贈與稅

現金已移轉子女所有並完成贈與稅申報,嗣後反悔立約撤銷贈與,仍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同1年內現金贈與之金額合計數超過全年免稅額時,應將該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向稽徵機關合併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1月6日將現金180萬元贈與其女,並如期辦理贈與稅申報;因贈與財產總額180萬元,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免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04年12月2日書立贈與契約書,將現金220萬元贈與其子乙君,於同年12月3日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因現金已轉存乙君銀行帳戶,已生物權移轉效力,且甲君有贈與意思表示,並經乙君允受,符合課徵贈與稅要件,國稅局以甲君在同1年內先後2次贈與之金額合計數已超過免稅額,併予核定贈與總額400萬元,應納稅額18萬元。

 甲君不服,先以免稅額計算錯誤申請更正,後主張贈與款項予乙君,為附有負擔之贈與,乙君未履行負擔,雙方立約撤銷贈與,返還贈與現金220萬元,並請求國稅局撤銷贈與稅。嗣經國稅局以本案計算之贈與稅額並無錯誤,且甲君簽訂之動產贈與契約没有「負擔」之約款存在,其雙方立約撤銷贈與係在國稅局查獲之後所為,並不影響已成立之贈與效力,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同1年內個別(數個)受贈人自同一贈與人所受贈額度雖在免稅額度內,贈與人仍應對數個受贈人之贈與金額併計,以計算正確之贈與總額及應納稅額,其誤以個別受贈人受贈額度未超過免稅額度,即不用課徵贈與稅,係對法令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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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922
台財產改字第
10550004000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一、為加強開發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設定地上權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三、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 執行機關公開招標。
() 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發展需求公開招商。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利益,認定有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使用必要者,由主辦機關報經財政部核定後辦理。
四、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等條件,應提送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評定。
         前項審議小組,由主辦機關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其審議作業方式,由主辦機關定之。
五、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由審議小組依下列規定評定:
() 存續期間:最長七十年。
() 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以土地市價之三成至七成計算。
() 地租:
1、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分為隨申報地價調整及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二部分。
2、前目隨申報地價調整部分適用之年息率,不得低於評定時國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稅率。
         前項第二款所稱土地市價,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查估評定。
         第一項第三款之地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改按地價稅計收。
六、執行機關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依下列程序辦理:
() 選定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
() 擬具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占市價成數及地租年息率之建議條件,報經主辦機關提送審議小組評定招標條件。
() 公告招標。
() 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招標標的經行政院、財政部或主辦機關核定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或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且預估權利金底價達新臺幣十億元者,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擬訂標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占市價成數及地租計收基準等條件之建議書與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
七、執行機關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時,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公告時,設定地上權契約、委託管理契約格式應列為投標須知之附件。
八、執行機關於完成開標後,應通知得標人於得標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清權利金,會同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及辦理公證,並申辦設定地上權登記。
九、執行機關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得標人如需以標得之地上權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權利金者,應於得標之次日起五日內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先行繳納三成之決標權利金後,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及辦理公證,其餘權利金,不論是否取得金融機構核准貸款,均應於得標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清。
         前項抵押貸款應依第二十一點各款規定辦理抵押權設定。
十、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發展需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公開招商者,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十一、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依下列程序辦理:
() 審認提供使用必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基於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利益,有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必要,填具審查意見表函送主辦機關。
() 函復初審意見:主辦機關查明無處分利用計畫及無需補正說明事項後,函復初審意見,並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序辦理委託專業估價機構查估市價及擬訂第五款書件。
() 委託查估市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委託專業估價機構辦理土地市價查估,並將估價報告書函送主辦機關。
() 辦理市價評定:
1、主辦機關將估價報告書函送執行機關。
2、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土地市價評定。
3、國有財產估價小組及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有修正意見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責成委託之專業估價機構配合修正估價報告書。
() 擬訂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五點規定,擬訂存續期間、權利金及地租計收基準等條件之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函送主辦機關。
() 審議小組評定:主辦機關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建議條件,提送審議小組評定
() 洽商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主辦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內容)洽商達成共識。
() 財政部核定:主辦機關就評定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及地租計收基準,併同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及對象,報請財政部核定。
() 通知繳交權利金:執行機關於接獲主辦機關轉交之財政部核定函後,應即通知特定對象於通知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清權利金。
() 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辦理公證及申辦登記:執行機關於特定對象繳清權利金後,應通知特定對象會同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及辦理公證,並申辦設定地上權登記。
             前項特定對象,倘有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權利金之必要者,應於執行機關通知繳交權利金之次日起五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第九點規定辦理。
             地上權存續期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監督查核地上權人使用情形,並將監督查核結果函送執行機關。
十二、設定地上權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 雙方當事人。
() 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與面積。
() 地上權存續期間。
() 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給付數額及給付方式。
() 建築改良物(下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預告登記。
() 設定目的及土地使用限制。
() 經價購取得毗鄰私有畸零地之處理方式。
() 地上權人就設定地上權土地申請接受容積移入之處理方式。
() 得減免地租之事由及減免方式。
() 地上權與地上建物之轉讓、信託及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十一) 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
(十二) 地上權消滅後地上建物之處理。
(十三) 其他。
十三、委託管理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 雙方當事人。
() 委託管理事項。
() 委託管理期間。
() 受託人責任。
() 履約保證金之計算、繳納、扣除及沒收。
() 免責事由。
() 終止契約事由。
() 履約保證金之退還。
() 其他。
十四、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應限制地上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建築使用。
             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其使用存續期間之末日,不得在地上權存續期限末日之後,且不得違反設定目的。
             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經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將土地或地上建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 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
() 地上建物於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範圍內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但將附設停車設備及停車場設施出租或出借者,免予計入出租(借)範圍。
() 未違反設定目的。
() 使用存續期間之末日未超過地上權存續期限末日。
十五、設定地上權土地毗鄰之私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執行機關價購取得者,應納入設定地上權契約範圍,並變更標的,其地租及權利金依下列方式計收:
() 地租:於辦竣移轉登記次月起,依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計算地租。
() 權利金:地上權人將該畸零地之建築容積納入總樓地板面積者,按價購取得金額乘以設定地上權土地依第五點評定之市價成數計收。未使用該畸零地建築容積者,免計收。
             地上權人因辦理畸零地調處而無法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執行機關得改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計收地租,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十六、地上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申請以設定地上權土地作為接受容積移入基地,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者,執行機關得予同意:
() 移入之容積應無條件贈與為國有,地上權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 辦理容積移轉所需規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含代金)均由地上權人負擔。
() 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地上權人不得申請移轉至其他土地。
十七、地上權存續期間,按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收取地租,其建築或使用方式,另有獎勵優惠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計收地租。
十八、地上權存續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執行機關得同意地上權人將地上權全部或地上權連同地上建物全部讓與他人:
() 辦理轉讓後之地上權或地上權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之總登記人數僅限一人。
() 受讓人承諾繼受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
() 受讓人承諾地上權消滅時,將地上建物所有權無償移轉為國有,並無條件遷離。
() 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者,地上權人應先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同意轉讓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受讓人辦理下列事項:
() 會同執行機關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並辦理公證。
() 於設定地上權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原地上權人辦理地上權或地上權及地上建物移轉登記,有地上建物者,並會同執行機關辦理地上建物預告登記。
十九、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辦理設定地上權,其地上權人興建之地上建物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預告登記,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執行機關得同意地上權人將地上建物之一部連同應有之地上權持分讓與他人:
() 地上權原得標人或依前點規定辦理全部讓與之受讓人,與執行機關簽訂無償委託管理契約,負責地上權存續期間受讓之各地上權人應繳納地租之收繳、欠租催繳等相關管理事宜,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及會同執行機關辦理委託管理契約公證。
() 受讓人承諾繼受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
() 受讓人承諾地上權消滅時,將地上建物所有權無償移轉為國有,並無條件遷離。
             前項第一款履約保證金金額按委託管理契約簽訂當期全部地上權年地租總額五倍計算。委託管理契約受託人未依約履行地上權地租收繳等相關管理事宜者,執行機關得逕由履約保證金中抵扣足額地租。
             委託管理契約之履約保證金依前項抵扣後,受託人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未補足差額達履約保證金五分之二者,執行機關得終止委託管理契約,請求終止時相當當期全部地上權年地租總額五倍之違約金,並得由賸餘之履約保證金抵扣。
             依第一項規定同意轉讓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受讓人辦理下列事項:
() 會同執行機關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 於設定地上權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原地上權人辦理地上權及地上建物移轉登記,並會同執行機關辦理地上建物預告登記。
二十、地上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申請辦理地上權、地上建物信託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執行機關得予同意:
() 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即地上權之受讓人)為依信託業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且其營業執照列有地上權信託業務項目之機構。
() 以地上權人為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及受益人,且地上權人因信託關係所享有之信託利益不得轉讓或設定負擔予第三人。
() 受託人承諾於信託期間繼受原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並願一併受讓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之全部。
() 地上權應連同地上建物辦理信託;無地上建物或地上建物未經登記,於地上權人承諾於地上建物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信託登記及預告登記後,得僅就地上權辦理信託。
() 信託期間之末日,不得在地上權存續期限末日之後。
() 地上權消滅,信託契約隨同終止。
() 設定地上權契約為信託契約之一部分。
二十一、地上權存續期間,執行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同意地上權人將地上權、地上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
() 抵押權人以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公司為限。
() 地上權應連同地上建物共同擔保辦理抵押權設定;無地上建物或地上建物未經登記,於地上權人承諾於地上建物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後,得僅就地上權設定抵押權。
() 抵押權契約書約定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及債務清償日期,不得在地上權存續期限末日之後。
() 抵押權人應承諾,於地上權屆期消滅後,不論債權是否已獲清償均拋棄其於建物之抵押權。
二十二、地上權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終止設定地上權契約:
() 得標人以抵押貸款方式繳納權利金時,未於得標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清權利金。
() 地上權人或經其同意為使用之第三人未依約定用途、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或違反設定目的。
() 地上權人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建築使用。
() 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建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未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或出租、出借地上建物範圍超過地上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 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同意擅將地上權或地上建物之一部或全部讓與第三人、辦理信託或設定抵押權。
() 地上權人未依設定地上權契約、委託管理契約辦理公證、補充或更正公證。
()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 地上權人未於原得標人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之日起三年內,就標得設定地上權之全部標的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但設定地上權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其他依法令規定或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之終止原因發生。
二十三、地上權消滅後,執行機關應通知地上權人於地上權期限屆滿或終止設定地上權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地上建物所有權無償移轉為國有,並無條件遷離。
                 依前點第九款規定終止設定地上權契約,如屬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由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計算地上權、地上建物(包含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之賸餘價值補償地上權人:
() 地上權:依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之權利金乘以地上權賸餘月數占地上權總月數之比例。
() 地上建物:逐棟(戶)按其重建價格減除折舊後之餘額。但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已超過耐用年限者,得依照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期現值計算。
2、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由執行機關委託鑑價機構鑑估金額。
                 地上權因政府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撥用而消滅者,其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之處理及補償,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地上權人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者,不計收使用補償金,屆期未辦理者,執行機關應自地上權消滅之次日起至地上建物處理完成止,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收使用補償金。
二十四、設定地上權契約及委託管理契約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公證者,於公證書載明地上權人應依設定地上權契約繳交地租、違約金、使用補償金、其他應繳費用,或受託人應依委託管理契約繳交履約保證金、違約金,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後涉有須變更事項者,執行機關應記載於「變更記事」後,訂定日期洽公證人辦理補充或更正公證。
                 公證費用由地上權人、受託人負擔。
二十五、本要點規定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審查意見表、執行機關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之投標須知、設定地上權契約及委託管理契約格式,由主辦機關定之。

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或其他證明使用

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或其他證明使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等需要,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但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的是核發當日房屋稅籍資料,並不能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並無法作為房屋產權之證明用;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就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

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受罰

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之土地,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繼承人須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被處罰。

 該局日前有一案例,繼承人甲君之父乙君於98年5月間死亡,嗣甲君因乙君生前購買4筆土地,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並辦理移轉登記,該訴訟案在104年8月間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被繼承人乙君所有,惟繼承人甲君誤認該遺產已逾核課期間,未依限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後,將被繼承人乙君所遺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估價,核定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若涉及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申報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2016年9月21日 星期三

頂樓加蓋之新舊違建

Q≈
我有一個客戶是五樓公寓,六樓有加蓋頂加(蓋一半),六樓有一半有建物(有稅籍證明,民國83年前空照就有此建物),現在因為漏水問題,請問他未蓋的部份是否可很單純的做遮雨的配備,只作天花板,側面都不封,(例如。鐵皮,透明採光罩)。
只作蓋天的部份,牆面都不遮。不知這樣會不會被報拆,假設被報拆是連83年前的建物也拆嗎?還是只會動到新造的鐵皮呢?(房子在中永和)


【現代地政回覆】
1.五樓公寓之六樓頂樓加蓋,涉及(1)有無約定專用之私杈爭議及(2)公法上之違章拆除或列管追蹤之問題。
2.亦即,五樓頂樓既已加蓋一半,且有稅籍證明,並不表示係屬合法。
3.民國83年前空照就有此建物,應非屬實質違章,而屬程序違章。
4.5樓頂(樓頂平台)發生漏水問題時,係屬全棟屋主之責任,應由全體住戶分擔。
5.惟,屋頂平台既經5樓增建,不論是否已經其他樓層屋主之同意,使用者已然應對使用之標的,負維護整修之責任。
6.是以,即使是未加蓋的部份漏水,亦可歸責於同樓層使用之5樓住戶。
7.因此,是否可單純的做遮雨配備或天花板,即使側面都不封閉,亦屬增建,非經同意亦不宜,即使經同意,亦須負擔相關費用。
8.至於加蓋部份會不會被報拆,尚須敦親睦鄰為之。另若假設會被報拆時,會否連民國83年以前的加蓋建物也一併有被拆除之疑慮?則宜視檢舉者之是否堅持,及現況建物,如何與83年以前之舊建物,劃上相同建物之等號?(亦即,檢舉者會說此二建物不同,而現況之建物係十年或十多年前再加改建之新違建。)

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之復查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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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之復查期間計算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之滯納金如有不服,得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納稅義務人如對該滯納金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舉例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甲君繳納稅款,繳納期間為104年9月3日起至104年10月2日止,已於同年8月22日合法送達,甲君遲至104年11月24日繳納,經加徵滯納金。甲君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則滯納金復查申請期間應自滯納期滿日104年11月1日之次日104年11月2日起算30日,至104年12月1日止,申請人遲至104年12月21日始提出申請,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遭以程序不合駁回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滯納金如有不服欲申請復查者,務必於法定期間內為之,若遲誤法定救濟期間,將遭以程序不合駁回,恐影響實體救濟權利,不得不慎。

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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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申請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6項契稅課稅原因之範圍者,尚無課徵契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給付物之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究與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考量,應准予比照認定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節稅小撇步~1樓營業、樓上自用的透天厝,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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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小撇步~1樓營業、樓上自用的透天厝,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到民眾電話詢問,發現有民眾以為自有的透天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2樓以上仍做住家使用,其地價稅不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事實上稅法規定並非如此,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周小姐所有4層樓的透天厝,其坐落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則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全部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第2、3、4樓做住家使用,則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即100平方公尺的四分之三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該土地當年期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限,以免權益受損。

土地被拍賣,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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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拍賣,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會發函輔導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請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相關證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又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等要件者,可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增稅、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增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收到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仍未提出申請者,依法將不得申請。如經申請核准後有應退還土增稅時,將由稅務局交由法院重新分配,非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地稅局主動輔導合法工廠申辦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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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主動輔導合法工廠申辦稅捐減免

(臺中訊)梧棲區工廠負責人陳先生因收到稅務局輔導辦理房屋稅減免的公文,擔心是詐騙集團的詐騙新手法,特地打電話到稅務局詢問。

  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指出,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即合法工廠在取得工廠登記後,該工廠名下的房屋實際供生產營運使用的部分,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沙鹿分局表示,因為部分民眾不了解相關規定,或是工廠取得合法工廠登記後,疏忽向稅務局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因此,稅務局從市政府通報工廠登記資料中分類篩選,主動通知提醒民眾辦理房屋稅減徵,落實政府鼓勵合法工廠節省稅金、安心營運的政策。

買賣契約(私契)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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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私契)免貼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即私契),非用以持憑辦理物權登記者,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私契雖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如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另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計貼印花稅票。

終止租約應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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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約應知道的事
 房屋出租供他人做住宅或營業使用的民眾請注意,如房客終止租約且房東無出租意願,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麼您知道嗎?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來告訴您:「房屋如有營業登記者,先確定是否已註銷或遷移及房客戶籍是否遷出,並檢視您的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符合者馬上提出申請」。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的條件是什麼呢?該處說明,除「無出租營業」外,另須同時符合「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房屋,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面積限制」、「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等要件,才可以適用。

 該處進一步表示,如您的房屋已終止租約無繼續出租供他人使用,且符合上述規定,趕快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就要再等一年才能享有節稅優惠,機會是不等人的,請好好把握。

 該處提醒民眾,一般用地係採累進稅率課徵,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相差甚多,且105年適逢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年度,本市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將增加一些地價稅,快!快!快!今年可以享受節稅優惠的申請截止日已進入倒數計時,您還不趕快行動。

節稅補貼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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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補貼學費

 9月份是家中孩子要繳學費的開學季,孩子的教育不能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教您一個利用節稅來貼補學費的好方法,首先拿出您104年的地價稅稅單,看看您的土地是按什麼用地課徵地價稅,如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實際上為供自用住宅用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巷道或騎樓走廊地、未作任何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請趕快在9月22日前向該處所轄分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就要等到申請之次年才可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105年適逢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年度,本市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地價稅將有些增加,距離申請優惠稅率及減免稅地截止日(9月22日)只剩下不到1個月的時間,事關您自身的權益,如符合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的土地,趕快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善用節稅享受優惠又能補貼孩子的學費,這種好康的機會那裡找,趕快行動吧!可多加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進行線上申辦作業,讓您不用擔心出門遇到下大雨,既快速又方便。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學生住校宿舍費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

學生住校宿舍費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

日期:105-09-19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各校陸續開學,學生於本年度註冊時所繳納的宿舍費,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家長或學生應妥善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如尚有購屋借款利息者,須擇一申報扣除。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時,除特別扣除額外,可自行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房屋租金支出須選擇列舉扣除額始得減除;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

銷售房屋如已完成過戶,不論貨款是否收取,皆應開立發票

銷售房屋如已完成過戶,不論貨款是否收取,皆應開立發票

日期:105-09-19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房屋,倘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漏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者,除補稅及處罰外,尚可能遭受停業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銷售房屋,於105年5月1日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受人所有時,漏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於同年6月9日即法定申報期限(同年7月15日)前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核處5倍以下罰鍰。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原先即擬於「貸款撥款日」(同年6月18日)開立統一發票,且確實於該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事後亦將系爭銷售額於同年7月15日合併於當期(105年5、6月期)銷售額辦理申報,絕無查獲始補開之情事云云,惟查系爭房屋已於同年5月1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其不動產之所有權既已移轉,則銷售貨物行為業已完成,不論是否已收取貨款,A公司即應於「移轉登記日」(同年5月1日)開立統一發票,其主張核無足採,經復查駁回在案。

 該局強調,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漏開情形,除補稅及處罰外,倘經稽徵機關於1年內查獲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達3次時,尚可能遭核處停止營業之處分,致商譽受損,不可不慎!

個人利用自宅從事家庭手工藝副業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新聞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的顏小姐從未出售過土地,最近想要出售自用的房屋和土地,但在家中從事家庭美髮業,詢問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1. 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 房屋稅評定現值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上,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手工藝副業,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員工,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且該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房屋之基地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新聞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土地要贈與妻子,是否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因贈與移轉土地,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不代表實質免稅,只是延後繳納;該土地於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受贈土地之配偶於再次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及受贈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等土地改良費得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且持有期間有增繳地價稅者,亦可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此外,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不課徵之土地,若未來公告現值大幅調漲,再移轉土地時可能需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之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稅務新聞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於拍賣後,承買人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期間應負擔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向該土地的承買人課徵,並且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強制執行法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當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應負繳納稅捐的義務;就算未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間應負擔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仍得向土地承買人課徵。

全戶遷戶籍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新聞

全戶遷戶籍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正值新生開學時期,許多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家長,為了讓子女有更好的就學環境,將戶籍遷出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設籍於明星學區的他人戶籍內,提醒戶籍因故全戶遷出並未設籍於該地民眾,即使仍有實際居住事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之要件,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或未設籍於該地,致無其他符合規定之人設籍,與上述要件不符,已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特別呼籲,因本市105年公告地價平均調幅32.52%,地價稅稅基調高下地價稅會增加,在不影響子女就學權益,戶籍遷回符合相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把握關鍵日期於9月22日前儘速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重行申請,經審查核定者,當年度即可適用,若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仍得等到下一年度才可適用。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遺囑若具有贈與不動產性質要貼印花稅票

#稅務新聞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買賣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立遺囑人死亡時遺囑即生效,繼承人直接取得繼承所指定遺產的效力,可直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之憑證。若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其經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因其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憑證金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而造成漏貼、漏銷花的困擾,請民眾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如想多瞭解印花稅徵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

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之自住房屋戶數認定

#稅務新聞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若為自住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認定為幾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毗鄰之住家用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又地方稅稽徵機關完成房屋稅籍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惟未完成前述合併程序者,仍按2戶認定之。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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