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承攬契約編列之保險費應納入合約總額計算印花稅額
(新竹市訊)營建工程承攬契約,要按合約金額的1‰計算印花稅,但是有關該承攬契約所編列之綜合保險費是否要納入合約總額計算呢? 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9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900169010號令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因此向發包單位收取之保險費用及廠商管理費,仍屬廠商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所以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仍應納入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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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承攬契約編列之保險費應納入合約總額計算印花稅額
(新竹市訊)營建工程承攬契約,要按合約金額的1‰計算印花稅,但是有關該承攬契約所編列之綜合保險費是否要納入合約總額計算呢? 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9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900169010號令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因此向發包單位收取之保險費用及廠商管理費,仍屬廠商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所以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仍應納入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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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書免納印花稅
(新竹市訊)民眾簽訂之房屋或機器設備租賃契約書,因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租賃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租賃契約免納印花稅,但收款人如於契約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則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仍應由收款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若係收取票據(本票、支票或匯票),則須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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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房屋可申請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新竹市訊)自益信託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可申請按自住用房屋稅率核課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例如公職人員所有房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即房屋無出租使用,且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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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可申請課徵田賦!
新竹市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所有農業區土地,原本不用繳地價稅,後來因變更使用致105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現在又恢復作農業使用,可以再申請免稅嗎?
稅務局表示,農業區土地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但因田賦目前停徵,所以等同無須繳稅,大部分民眾會以為課徵田賦就是免徵地價稅,但其實是不同的課稅情形。因此李先生的土地如果重新恢復農作,可向稅務局申請改按田賦課徵。
稅務局特別貼心提醒民眾,申請改按田賦課徵,不受限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無需於當年9月22日前申請,只要在當年年底前提出申請,經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即准自當年起改按田賦課徵,稅務局會重新補發更正後105年地價稅繳款書,如果已經繳納當年地價稅,也會將稅款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只要是作農業使用,就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是農地如有舖設水泥、堆置廢棄物、土方或興建建築物等非作農業使用之情事,已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自變更使用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外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也可以課徵田賦。但如果該土地公共設施已經完竣,經主管機關列冊通報或經稅務局清查發現,即使仍作農業使用,還是要從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課徵地價稅。至於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建設完竣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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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不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
空地既然作為巷道使用,而且係無償提供他人通行,不應該課徵地價稅,因此向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一般在建築房屋時,因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必須預留法定空地。所以建商為期建物使用空間最大,往往將這些法定空地留供防火巷或巷道使用。而此類防火巷或巷道用地雖然確實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因係屬於法定空地,仍不符合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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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息交易日後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除權息交易日後繼承該上市櫃公司股票,死亡日後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5年8月4日死亡,遺有上市A公司股票,該公司決議分配股利後董事會於105年6月25日決議除權息交易日為105年7月31日,甲君於105年8月20日獲配現金股利95,000元,105年9月19日獲配股票股利10,000股,因除權息交易日係在甲君死亡日前,甲君享有領取股利之權利,雖於死亡日後始獲配現金及股票股利,因屬甲君死亡時遺留之權利,仍應申報遺產稅,其獲配之股票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A公司股票之收盤價計算課徵遺產稅。如除權息交易日係在甲君死亡日後,所配發之股利非屬甲君之遺產,應核課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詢上市櫃公司除權息公告,可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股東會及股利\除權息公告輸入公司名稱或代號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位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郭君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因移送強制執行後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國稅局將該筆稅捐改課受贈人,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受贈人於債權範圍內之財產,順利全數徵起。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案係郭君於101年度無償贈與存款給2位孫子,却未繳納贈與稅,因郭君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該局乃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惟受贈人除受贈之定期存款外,並無其他所得及財產可供執行,為避免存款被提領一空,造成日後稅捐無法徵起,國稅局遂於改課稅單送達後即密切追蹤繳納狀況並著手評估實施假扣押。 國稅局指出,本件雖囿於未查得受贈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尚無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辦理假扣押免提供擔保規定之適用,惟為防範脫產之可能,乃主動出擊,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提供擔保聲請法院准許將債務人所有財產於債權範圍內為假扣押,該局於法院裁定獲准後,立即交付擔保金,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假扣押,最終順利執行徵起稅捐。 南區國稅局再次強調,為維護租稅公平,各稅捐稽徵機關均積極辦理各項保全措施,並與行政執行分署通力合作追查稅款,所以請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如期繳納稅捐,以免遭致假扣押等稅捐保全,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出售預售屋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按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並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預售屋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其交易相對於一般商品買賣,交易金額龐大,如買方於不同年度分次支付買賣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係以「交付尾款之日期」為所屬年度;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以避免產生單一交易其所得因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而分年認列損益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年10月1日以1,5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於103年12月15日將該預售屋以1,800萬元出售予乙君,因乙君分次支付價款並於104年1月15日交付尾款,所以甲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30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併入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但查得甲、乙君係於103年12月31日向A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換約,則甲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預售屋獲利,應依所得歸屬年度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受處罰。
會員提問
Q≈
1.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若其土地在每户建築前已先行分割,但興建透天住宅時,係合併建蔽率申請為同一張建築執照,並將同一建照範圍內之部分基地,配置為該社区內之私設道路用地(提供為空地比使用).
2.建築每户之基地面積大小均有所懸殊,但所興建之一樓面積相差僅為1~2平方公尺。
3.其於房地興建完成過戶時,每戶除自有房屋所在之基地移轉外,是否也要將該私設道路,依各戶所依法提供之空地比面積,於以過戶于承買人?
4.亦即,該私設道路之持分移轉,需注意何事項?
5.倘若契約已將路地部分,明載以戶數稍部面積移轉於住户.
6.試問:私設道路地之持分面積,若未配合使用執照分配,其日後可能延伸之問題會有那些呢?
7.另,賣方不配合過足面積予買方時,因為買方可能也不懂,且買價又未含路地面積,試問:地政士之責任有何?
8.地政士承辦時,應如何自保?
【現代地政回覆】
A≈
1.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係屬非都市土地之建地,尚與都市土地之建地為同性質。
2.建地,若在申請建照後分割,尚須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此時,不得隨意分割,除非面臨建築線,且分割後之法定空地比符合法制,不在此限。
3.本案例,既然地主先行在建照前分割,必然有所契約規劃及稅捐節稅規避。此既查明建照並非分戶分照辦理,當屬合併建照為一照申請,其目的旨在充分利用私設道路作為法定空地,且充分利用建蔽率,擴大樓地板面積。
4.至於,私設道路之法定空地,需否併同各戶建物所座落之基地過戶,現行條文尚無明定必須随同移轉,只在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58條,明定不得過戶於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
5.因此,專業技巧上,仍宜載明於預售契約與規約中,才能杜絕爭議,惟,實務面地政士難於建商規劃設計平面圖時,被尊重到協同參與,當有變成插屁股之立場。
6.亦即,實務面,擬過戶於各戶屋主時,若非各戶門前私設道路獨立分割者,必生如何過戶私設道路,及其共有關係如何分配才算允適之爭執。
7.此爭執,必生多空交戰各說各話之莫名,專業者,當以載入預售契約及規約明定為技巧。
8.另若因故未能明定者,建議仍以公平誠信方式(如:各戶土地面積比或各戶門前私設地面積或平均分配)為之。
9.是以,該私設道路之持分移轉,需注意事項之重點,即在依契約明定方式為主,否則,涉及違約減價或找補之爭訟。
10.至於,地政士之責任為何?應先瞭解地政士承辦案件之责任為善良管理人責任,地政士非依契約所載方式不得隨意申辦登記,惟若契約未載明者,任一方要自保前,宜另釐清可否申辦"公同共有,可否以戶數分之一,或基地面積比,或門前實際可使用之道路面積比"為之。
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新北市訊】因連日大雨造成新北山區災情不斷,新北市稅捐處提醒所有市民朋友若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可向該處提出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相關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本市轄區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轄區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持判決書移轉產權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同樣是法院出具的不動產移轉憑據,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權移轉登記時,可以免繳印花稅,但調〈和〉解筆錄或調解書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包括,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亦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由於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依據民法規定的精神,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權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屬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可以免納印花稅。
但是,若雙方所持者是法院作成的調〈和〉解筆錄,或是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為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與法院判決書不同,屬於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該分局提醒民眾,當事人持法院作成的調〈和〉解筆錄等憑據,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即有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的性質,依據印花稅法規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合法工廠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停工期間,雖停工生產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廠內者,且未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如部分廠房騰空不供直接生產使用,則該空置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頂樓搭建棚架應否課徵房屋稅?
有民眾詢問,於房屋頂樓搭建簡陋鐵皮棚架以防止雨水滲漏,是否需申報課徵房屋稅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建物頂樓增建沒有設置門窗、牆壁的屋頂棚架,僅用來遮陽防雨,所增加房屋使用的價值非常有限,爲減輕納稅人負擔,該類簡陋的屋頂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但如果屋頂棚架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的目的使用,因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於房屋增建完成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避免事後遭檢舉或查核因而發生漏稅,進而遭補稅並處罰。